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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冒名顶罪案例(刑法修正案十一冒名顶替罪应用)

文丨韦小珊


近日,由三都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甘某某包庇案在三都县人民法院开庭,被告人甘某某因犯包庇罪被当庭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案情经过


2014年6月14日11时许,莫某某驾驶一辆装满红砖的轻型自卸货车从三都县水龙社区往县城方向行驶,行至水龙坡(S206线14km 650m)路段处发生侧翻,将对向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的杨某某埋压在路上,造成杨某某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莫某某以自己没有货车驾驶证为由,电话联系其同村村民甘某某到事故现场顶替自己,而甘某某在明知交通肇事已致人死亡后,仍然赶到事故现场,并向公安局打电话报警称自己是肇事货车的驾驶员,接受了公安民警的询问及调查。2014年6月18日上午,感到顶替认罪严重性的甘某某拿着一份由莫某某写下的顶罪协议到三都县公安局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帮莫某某顶替交通肇事的情况和事实。莫某某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7月6日被三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三都县检察院在办理该案过程中,认为甘某某的行为严重妨害和扰乱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已构成包庇罪,要求三都县公安局立案追诉。2018年8月28日上午,三都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甘某某在庭审过程中对自己的行为懊悔不已,深感得不偿失,并真诚忏悔。三都县人民法院当庭以包庇罪判处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庭审期间,三都县检察院副检察长罗齐胜率公诉部门干警到庭观摩,临庭指挥相关工作,切实将庭审观摩和评议活动常态化落到实处。


检察官释法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条规定了帮助犯罪人逃避法律追究的两种行为:1.为犯罪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是指将自己的住处、管理的房屋提供给犯罪人或者给予犯罪人钱、物,包括食品、衣被等,帮助犯罪人隐藏或者逃跑,逃避法律追究。2.作假证明包庇犯罪的人。是指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包庇犯罪分子,帮其逃避法律追究。


因此,在亲人、朋友实施犯罪行为后,应当克服侥幸心理,理智面对现实,劝其主动认识错误,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争取宽大处理,而不应违法地为其顶替,帮助犯罪的亲属逃避法律制裁,不仅帮不了他人,反而害了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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