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下列各项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
(五)经营所得;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2、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3、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个人得奖、中奖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二、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三)利息、股息、红利;财产租赁;财产转让;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个人所得税税率(综合所得适用)
个人所得税税率(经营所得适用)
三、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应当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
正常每个月,每个季度按时申报个税、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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