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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个人房屋出租合同书(合肥市房屋租赁合同电子版)


个人闲置毛坯房可由国有租赁公司


“收房”统一出租运营


厨房、卫生间、阳台、车库、地下室和储藏间等非居住功能空间不得出租居住。


合肥市还鼓励国有住房租赁公司通过新建、非住宅改建、盘活存量等方式,加快租赁房源筹集,承担年度建设任务。在租赁需求旺盛的区域,设立服务网点和经营门店,拓展“收房”“存房”业务,将个人存量闲置毛坯房装修改造后统一对外出租运营。


个人出租自有住房符合条件免税


税费优惠政策也不错。合肥市对个人出租自有住房,租期在本通知有效期内,且在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监管平台办理网签备案并如实登记相关信息的,待国家税务总局在减免税代码目录中明确后,税收按综合征收率0%征收。出租人可凭备案证明及相关材料向房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将现行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租金收入减按4%征收房产税政策,扩大到企业向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并对经批准的“商改租”“工改租”住房比照适用。


承租人可以根据市租赁平台备案信息办理居住证,按照合肥住房租赁试点有关政策享有义务教育、就业、卫生和计划生育等基本公共服务。


同一房源在同一网络信息平台


仅可发布一次


住房租赁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发布租赁房源信息的,应当明确标识经市租赁平台核验的房源核验码。同一房源在同一网络信息平台仅可发布一次,已成交或撤销委托的房源信息应当于2个工作日内从各种渠道上撤回。


住房租赁中介机构、网络信息平台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对住房租赁过程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泄露和出卖,不得利用所掌握的住房租赁信息从事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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