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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类型中金融资产交易的内容有(下面的哪些关联交易属于资产重组中的关联交易)

昨日据多家媒体报道,监管部门正在酝酿推进信托业务分类改革,探索以信托目的、信托成立方式、信托财产管理内容和方式作为分类的基础,将信托业务分为新的三类:资产管理信托、资产服务信托、公益/慈善信托。


这三个分类暂时没有明确的文件和定义,大致从表面看,体现了监管加快信托转型的决心,资产管理信托主要是站在资管新规角度进行定义,需要严格执行资管新规各项要求,其中基本和传统的资金信托概念重叠,尽管也可能极少数可能也是非资金财产委托。是单纯以追求财产保值增值,信托仅限于私募性质。


但是资产服务信托对应着此前监管一直强调的服务信托,只是一直没用明确的服务信托定义,其实站在资管新规角度简单概括为不适用于资管新规的信托产品,不单纯以保值增值为目的,比如ABS、破产重整、托管等。此前2018年银保监会曾专门发布37号文界定家族信托豁免资管新规,笔者理解大概率归类到资产服务信托里面,虽然家族信托仍然保值增值是核心诉求,但不再是单纯保值增值。


《信托部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信托函[2018]37号)界定家族信托:


(1)首先委托人必须是单一个人或单个家庭,传统的集合资金信托不符合家族信托定义;


(2)其次家族信托金额或价值不低于1000万;


(3)不得为纯自益信托,受益人必须包括委托人在内的家庭成员;


(4)兼具事务管理和金融服务职能,不能仅仅为了理财,也就是家族信托可以是纯资金信托,只要加入财产规划、风险隔离、资产配置、教育、公益慈善等实务管理元素即可。


公益/慈善信托本质上资产服务信托,但是又用公益慈善属性角度单独切一刀,单独切出来成为一类。


此前通道类信托业务没用明确定义,但是从从现行监管框架看不符合资管新规要求,监管也基本 要求压降到零。所以现在一般都会往主动管理方向靠(海外英美信托框架下,也叫消极信托,禁止或不受法律保护)。


上述分类主要是从委托目的出发进行划分,并没有从资产端进行区分;但是信托业内更关注是从资产端划分维度,尤其最核心的问题是此前的融资类信托(包括信托贷款)划分和比例控制。虽然是两个不同维度,但是从资产管理角度,要回归本源,需要对融资类信托设最严格的限制,尤其是信托贷款。资产管理的受托人如果直接以贷款形式服务融资人实现最低成本融资目的,同时又要以受托人名义服务委托人实现保值增值,仍然存在一定的利益冲突。这不同于券商的投行和自营还可以通过防火墙来解决。


当然,因为历史原因对非贷款类的非标融资,不论是公募性质理财还是私募兼顾的券商资管(证监会体系下公募无法投非标),监管最终都给35%的资产端融资比例。此前资金信托新规征求意见稿给私募性质的信托50%非标比例限制。


资产服务信托和慈善公益信托名义上不受资管新规约束,也就不存在所谓“非标”资产这个说法,但是监管仍然有必要对这两类资产运作设置更细的要求。


一、新分类释放什么信号?


长期以来,不管是从监管分类还是现实分类来看,信托公司在业务上均存在多个分类维度。资管新规以前,监管部门和信托业协会曾发布相关文件,对信托业务进行9分类和8分类。从业务分类本身而言,其对行业构建新的业务操作流程与风险管理体系具有一定帮助,但以上提及的9分类和8分类对当时超过一半业务都是融资类业务的信托公司而言,几乎不具备实践指导意义。


而资管新规后,整个信托业忙着整顿,即便是资金信托新规征求意见稿也只是对资金信托进行了界定和规范,且正式稿至今未发布。对于其他类型的信托业务也没有详细地界定。


结合信托业在将近3年多的业务整顿情况来看,除去风险资产处置、股权交易和关联交易、非金融子公司和异地部门等问题外,两项业务(通道业务和融资类信托业务合称为“两项业务”)的压降已经与信托业务分类产生直接关联。


银保监在2020年正式发文表示,信托业的两项业务的逐步压降作为该年监管重点,而到2021年6月,监管力度持续加强——从此前的“逐步压降”到”行业规模整体压降“,再到最近11月,监管表明 “对各信托公司明确提出压降比例要求”以及对通道类业务清理的重申。


新分类的明晰不仅表明了监管对信托业整顿的决心,相信后续相关细则出台后也有望看到监管对信托业转型的具体方向指示。目前基本可以明确的是:


1. 一旦通道类业务清零,那么相关联的“事务管理类、通道类、被动管理类信托”的分类标准便没有存在的意义。因为按照监管早期口径【主要参考信托函〔2017〕29号文以及《关于调整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未生效)内容】,事务管理类、通道类、被动管理类信托三者的内涵一致。


“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对信托当事人真实意图、交易目的、职责划分、风险承担等方面有效辨识的基础上,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可以区分为事务管理类(通道类)和非事务管理类(非通道类)两类。”


——其中,事务管理类信托是指委托人自主决定信托设立、信托财产运用对象、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方式等事宜,自行负责前期尽职调查及存续期信托财产管理,自愿承担信托投资风险,受托人仅负责账户管理、清算分配及提供或出具必要文件以配合委托人管理信托财产等事务,不承担积极主动管理职责的信托业务。


2. 而当下融资类业务正在压降中,去年底监管压降力度“加码”,将对单个信托公司采取措施。即“各信托公司以2020年底的主动管理类融资信托规模为基础,2021年必须继续压降约20%的比例”。至于后续融资类信托业务的走向,考虑到融资类信托业务和非标融资之间存在紧密联系,而非标融资本质上不属于监管鼓励的投资方向,所以未来资产管理信托囊括融资类的概率不大。


3. 另外还有信托的固有业务,这块目前不受影响。按照现行规定,信托公司可以以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等方式管理运用固有资产。


二、现状:信托公司产品/业务分类存在多个分类维度


(一)实践分类标准多以自身业务/产品特点为主


目前信托公司业务板块大致包括三类:投资银行业务、资产管理业务、财富管理业务。


1. 投资银行类对应融资类,以信托公司的传统业务为主;


2. 资产管理和财富管理对应投资类,前者以资本市场投资为主,市面上的MOM/FOF产品都在该类中,后者考虑到目前的财富管理(尤其是家族信托业务)仍然以主流的资产配置为主,因此纳入也投资类。需要注意的是,目前存在有信托公司为了规避融资类信托比例约束,通过家族信托的全权委托的形式为投资者进行资金管理。


3. 其中具有财富管理业务分类的信托公司,以家族信托、公益(慈善)信托为主,部分信托公司包含财产权信托、保险金信托。


4. 而服务信托区别与投资银行业务、资产管理和财富管理业务,该业务以“账户”作为载体,提供管钱、管账、管报表的服务,关于服务信托的相关规定,仍待监管出台相关管理细则。


部分信托公司产品/业务分类示例如下图:



此外,在产品细分维度,各个信托公司在基本分类上,再根据自身特点进一步细化:


如杭州工商信托,以“组合投资管理”理念运用在房地产、基础设施、证券投资、TOF产品、现金管理产品上,形成了自身的产品特色,所以其产品在传统的分类基础上(基础产业、房地产、证券投资、工商企业及其他类),细分出组合运用类。


如中航信托,其现金管理类产品以“天玑”系列中天玑臻宝、天玑聚富、天玑汇金的作为明星产品。所以在产品大类上按照投资性质分为固定收益类、权益类、标准配置类、定制类。标准配置类则包括现金管理类、资产证券化以及债券投资。传统业务多放在固收类项下,权益类中包含私募股权投资和资本市场投资。


再如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其长期致力于发展家族信托,目前已形成“木火土金水”五行产品系列,其中“木"位居首位,以家族信托业务为代表。


(二)以监管分类为辅,主要涉及信托公司年报披露信息


根据各家信托公司年报披露的相关信息,业务分类上基本上和2010年净资本计算表列明的分类保持一致,包括:


1. 根据信托机构受托职责不同:主动管理信托和被动管理信托


主动管理信托:信托机构在信托财产管理和运用中发挥主导性作用、承担积极管理职责;


被动管理信托:信托机构根据委托人或其指定的人的指示,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不承担积极管理职责。


2. 按照信托财产运用方式划分:融资类、投资类、事务管理类


投资类信托业务:是指以信托资产提供方的资产管理需求为驱动因素和业务起点,以实现信托财产的保值增值为主要目的,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主要发挥投资管理人功能,对信托财产进行投资运用的信托业务。如私募股权投资信托(PE)、证券投资信托等。


融资类信托业务:是指以资金需求方的融资需求为驱动因素和业务起点,信托目的以寻求信托资产的固定回报为主,信托资产主要用于信托设立前已事先指定的特定项目,信托公司在此类业务中主要承担向委托人、受益人推荐特定项目,向特定项目索取融资本金和利息的职责。包括信托贷款、带有回购、回购选择权或担保安排的股权融资型信托、信贷资产受让信托等。


事务管理类信托业务:参见上文


三、2001-2021:信托分类演变


(一)法律层面的“信托分类”,强调信托设立的目的


2001年的《信托法》中提到的信托实质上是一种法律制度。而按照信托设立的目的,从中分出公益信托(以公共利益目的)。后在2016年慈善法中明确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


按照最新公布的三分类来看,公益/慈善信托将和资产管理信托、资产服务信托并列,此前资金信托新规征求意见稿将慈善信托纳入服务信托,不排除是考虑到法律位阶后的改变。


(二)信托公司信托业务的早期分类,主要有三个维度


信托公司在信托中属于受托人,其通过金融机构的形式主要经营信托业务,而信托业务,则是指信托公司以营业和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承诺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


2002年,信托(投资)公司可申请的经营范围中包括“受托经营资金信托业务”即委托人基于对信托投资公司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信托投资公司,由信托投资公司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管理、运用和处分。


此时的信托业务,尤其是资金信托业务才开始和“资产管理”产生联系,并且在信托业务分类上也开始贴近实务。最典型的分类代表便是2010年颁布的《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此时信托业务分类涉及三个维度:


1. 按照投资者数量和类型分为单一/集合类信托业务(资金信托)、财产信托;;


2. 按照投资性质分为投资类信托业务、融资类信托业务、事务管理类信托业务、其他;


3. 在投资性质的基础上按照底层投资标的细分为股权投资类业务、房地产融资、以财产受益权为标的的准资产证券化业务等;


而当时监管对信托公司实行净资本管理,旨在通过对信托公司开展固有业务、信托业务和其他业务设定不同风险系数来鼓励信托公司在有限的净资本下进行业务选择。从具体的风险资本计算表中不难看出,当时对房地产融资类业务和银信合作业务设定了较高风险系数,主要是为了控制两类业务的大规模扩张。


(三)2014年由信托业协会起草,人行发布的《信托业务分类及编码》中,对信托业务分类进行了多个维度的整合。


大类涉及九类,中类(二级)涉及22类,小类(三级)涉及19类,其中大类包括:


A. 资金信托与财产信托;


B. 单一信托与集合信托;


C. 私益信托、公益信托与目的信托;


D. 合同信托、遗嘱信托与其他书面信托;


E. 机构信托和个人信托;


F. 主动管理信托与被动管理信托;


G. 融资信托、投资信托和事务管理信托


H. 固定收益信托与浮动收益信托


I. 境内运用信托与境外运用信托


(四)2017信托业务监管分类试点工作开展


信托函〔2017〕1号文中提到将开展信托业务监管分类试点工作,后经信托公司自愿申请,属地银监局推荐,确定了10家信托公司作为试点机构,包括外贸信托、安信信托、中建投信托、重庆信托、平安信托、中融信托、中航信托、交银国际信托、陕国投信托、百瑞信托。


而信托业务分类上则分为“八大业务”,分别是债权信托、股权信托、同业信托、标品信托、资产证券化、财产权信托、公益(慈善)信托、事务信托。目前来看,以上八大业务目前并没有全覆盖,部分试点机构在实践业务中也有自身的一套分类体系。


(五)资管新规后监管提及的信托分类


资管新规明确把资金信托纳入管理,资金信托新规征求意见稿把信托业务分为资金信托和服务信托。


——明确以非现金财产设立财产权信托,通过受益权转让等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也属于资金信托;


——对于以受托服务为主要服务内容的信托业务,无论信托财产是否为资金形式,均不再纳入资金信托,包括家族信托、资产证券化信托、企业年金信托、慈善信托及其他监管部门认可的服务信托。但关于服务信托的分类,资管新规以后至当前仍没有进一步的明晰。


所以长期以来信托业务不仅存在多种分类维度,并且在分类和分类之间也多种重合,这并不利于风险监管。如果信托业务分类能被明确界定,那随之信托公司转型方向也会慢慢清晰,但目前,对于绝大多数信托公司而言,其更需要“先改正,再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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