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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营销员管理管理案例(保险营销成功具体案例)

文章简介:

营销员明知有慢性病,在投保过程中故意隐瞒病情,没有按照要求履行告知义务,出险后,保险公司有权依照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拒赔。



案情介绍

寿险营销员长期患有冠心病。通过隐瞒病情的方式,为自己购买重疾和两全保险,保险期间内营销员因为右肾肿瘤出险,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在调取原告投保前的病历后,以原告未履行自身健康的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保,并解除合同,不退已交保险费



裁判观点

原告明知所涉疾病均直接列在健康询问事项中,仍作出否定回答,属于未履行告知义务。


询问告知模式,这一模式主要是基于保险人作为保险产品的设计、提供者,是专业人士,其最清楚自己需要了解哪些信息来对风险进行评估,因此,由保险人就其需要了解的事项,向投保人进行询问,投保人由此承担如实告知的法定义务是合理的,这也符合保险业发展的趋势。对于保险人来说,其评估风险、决定是否承保,主要是建立在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及被保险人有关重要情况的如实告知之上,保险人提出询问的事实即认定为重要事实,未进行直接询问的可以推定为非重要事实。



该条款中的重大过失包括两种情形,一是义务人虽知悉该事实存在,却因重大过失未意识到该事项的重要性而未告知,二是义务人知道该事实存在且也认识到重要性,但因重大过失未告知。


本案中,原告作为经过专业培训的保险代理人在为自己投保过程中理应带头遵守保险职业道德,原告的保险业务知识和注意义务均高于普通人,应当知道保险人所设定问题的重要性,以及未如实回答问题的严重后果,其作为保险代理人,原告在多次确诊相关疾病的情形下仍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构成故意未履行告知义务。



实务要点

本案裁判的精彩之处,是1裁判者对于“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重要事实做了判断。即只要是投保单上问的就推定为重要事实,只要是没问的,就推定为非重要事实。就实务而言,只要是明确问答的,如果没有如实回答就会构成不履行告知义务。


2裁判者的说理对于重大过失进行了区分,重大过失包括两种情形,一是义务人虽知悉该事实存在,却因重大过失未意识到该事项的重要性而未告知,二是义务人知道该事实存在且也认识到重要性,但因重大过失未告知。


案例:孟令旭与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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