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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进项税额勾选多了怎么办(已经申报增值税还能勾选进项吗)

每个月要交的增值税是按照销售对应的销项税减去采购对应的进项税来计算得出的,用公式表示就是: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进项税


如果企业是稳定经营的,那每个月应交增值税与收入的比重,我们也成为增值税税负是稳定的。


有时候,客户说却发票,可能会让企业提前开票给他们,为了维护客户,老板就可能答应,还有的时候,采购没有及时催供应商开发票过来,可能导致当月的进项税很少,这两种情况,都可能导致企业应交增值税增加。



我们拿数据来举例说明:


A公司正常月份每个月的销项是300万,进项是280万,那每个月要交的增值税等于300-280=20万,如果8月份,供应商的发票没有及时开出来给公司,导致进项只有100万,而销项仍然是300万,那么8月份公司要交的增值税等于300-100=200万,比平时的20万要多出来180万。


到了9月份,供应商把前面没开的发票都开过来了,9月的进项就会有460万,9月份要交的增值税等于300-460=-160万,9月份都不用交税,还有留抵,而且之后的10月、11月,以后的月份都不用交,直到把这个留抵的金额抵完。


这就造成了公司的资金被占用,因为8月份要实实交的180万税金,按照每个月正常交20万增值税的进度,相当于是提前一次性把9个月的税金交给税务局了。



如果对于资金周转非常快、且这个税金金额大的公司来说,提前缴纳这么大一笔税金,就可能直接导致公司资金链断裂,遇到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


实务中,这种情况并不少,总结来说,有以下3种方法,我们来看看是否可行,有什么风险。


1、9月份申报8月份增值税的时候,除了勾选认证8月份开出来的增值税发票,将9月份开出来的一部分也进行勾选认证了,来补充8月份不足的部分。


2、如果是在8月31日前发现,供应商又没法在8月31日前开出发票,那么就将公司8月份开出来的一部分销售发票作废,减少增值税销项,9月份再重开。


3、9月份申报8月份增值税后,不缴纳增值税,形成增值税欠缴180万,向税务局申请用以后月份的留抵税额逐月抵减欠缴税款。



这3个你觉得哪个可行?可以想一下每个方法的利弊,下面我们来一个一个分析。


方法1粗看上去好像可行,实际上却是违反了增值税政策原理的。本质上增值税是对企业增值部分进行缴税,公司的销项税300万是公司销售业务对应的增值税,进项280万让公司抵减,其实是将前面供应商环节缴纳过的增值税退给公司,为的是不造成重复交税。


我们知道,9月份申报的是8月份的增值税,缴纳的也是8月份的增值,如果勾选了9月份供应商开具的发票,供应商9月份的发票其实是还没有申报缴税的,既然没有申报缴税,按照这个抵减原则,就不能抵减企业8月份的销项。


所以方法1是不可行的。



再来看方法2,作废销项发票,在增值税申报操作上是可行的,但是要考虑3点,


第一,客户是否答应,如果要达到与进项平衡,公司需要作废多少张发票,还要考虑客户那边的情况,你作废了销售发票,相当于客户的进项少了,客户就要多缴税,客户是不是会答应。


第二,大量作废发票,下个月又重新开具一模一样的发票,在金税三期系统里可能会触发预警,让税务局认为企业存在异常情况,如果本来在8月份就达到了增值税缴税的条件,企业却将发票作废,并且不申报增值税,那么就可能会被认为偷逃税款。


所以,这个方法要协调客户,又会被税务局预警,如果要操作,可能只适合作废数量较少的情况,但是作废数量较少,说明税款不多,可能也就不会是问题。


所以这个方法,其实可行性也不高。



最后来看方法3,这个方法,用税务上的专业词语来说,就是留抵抵欠税。既然税务上有专业词语来形容,肯定是有出处的。


它的政策依据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有关处理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4〕119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69号)


简单来说,就是一般纳税人发生欠缴增值税的情况,可以并且应当以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



具体操作时,按照例子中的时间,就是9月份申报缴纳8月份增值税时,只申报不缴纳,形成欠税。之后再用以后月份的留抵税额进行逐月抵减。


当然,企业要这么做,肯定是要与专管员先沟通的,税务局也会出具一个《增值税进项留抵抵减增值税欠税通知书》。


可以看到,这个方法是具备可操作性的,一般的人也就会说到这里就不说了,其实这个方法还有两个缺点,


第一个是,欠缴税款会产生滞纳金,因为8月份的增值税没交算欠税,后面每个月抵,直到抵完,在这个过程中,会根据余额,乘以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算滞纳金。


第二个缺点,可能会影响企业的纳税信用评级,大家都知道,现在企业纳税信用分为A、B、C和D,四等,如果落到D等,最好的是A等,享受各种优待,最差的是D等,会是税务局重点监督、稽查的对象。


说到这里,3个方法都说完了,看来方法3是最具有可行性的。


本来到这里我们今天的内容就说完了,但是,有同学发挥了自己的聪明才智,将这个方法灵活运用,运用在哪里呢?运用在抵减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税金里。



大家知道,简易计税是单独缴纳增值税的,不能拿进项去抵,有同学就想到,我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税金,不缴纳,形成欠税,然后用之前的留抵税款来抵减,这不就是间接的拿进项来抵扣了吗?


不知道你听明白了没有,我来举一个例子


A公司8月份账上留抵税额有100万,当月该公司要销售一套房子,是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可以按照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税款。


假设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该缴纳的税款是80万。按照正常的情况,这80万是要单独缴税的,不能用留抵的100万来抵减。


A公司就想办法啊,因为这边有100万留抵,那边却要交80万的增值税,怎么能不用交这80万呢?最后想到了这个留抵抵欠税的方法。



就是申报时,这80万作为欠税不缴纳,然后用这100万留抵来抵减。


这个方法是不是可行呢?有没有风险呢?对此是众说纷纭。


前面我也说到了,政策上本来就规定了简易计税方法下,是不能抵扣进项的,这么操作,其实就是间接的抵扣了进项,与政策上是相违背的,这是它的风险所在。


而在具体操作上面,根据部分人员反映,是可以这么申报的。


所以说这个方法有可行性,但是也有一定的风险,想尝试这么做的企业,可以去尝试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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