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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普通住宅标准(台州市最低公积金标准)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21年度


台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住房保障工作力度,加强年度动态管理,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导则(试行)>的通知》(浙建〔2021〕12号)等规定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21年度台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标准公布如下:


一、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标准


(一)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主申请人具有台州市区城镇户籍


2. 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2020年台州市区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即低于41692.8元


3. 在台州市区范围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8平方米以下,或者家庭住房建筑面积36平方米以下


4. 其他财产额度限制


(1)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15万元


(2)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投资累计不超过20万元


(3)家庭成员名下无非营运机动车辆


已经民政部门认定为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分散供养的特困家庭的,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需具备前述第1、3目的准入条件


符合该类标准的家庭,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2〕53号)规定,予以优先配租公共租赁住房


(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主申请人具有台州市区城镇户籍


2. 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2020年台州市区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即低于69488元


3. 在台州市区范围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8平方米以下,或者家庭住房建筑面积36平方米以下


4. 其他财产额度限制:


(1)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20万元


(2)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投资累计不超过30万元


(3)家庭成员名下至多有1辆非营运机动车辆且车辆购置价格低于15万元


(三)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主申请人具有台州市区城镇户籍,或者持有台州市区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期内的《浙江省居住证》


2. 申请人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2020年台州市区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即低于69488元


3. 申请人在台州市区范围内无住房


4. 主申请人在台州市区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工作,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且在台州市区已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


5. 主申请人取得全日制最高学历毕业证书最长不超过7年


6. 其他财产额度限制:


(1)申请人人均货币财产低于20万元


(2)申请人在各类企业投资累计不超过30万元


(3)申请人名下至多有1辆非营运机动车辆且车辆购置价格低于15万元


(四)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主申请人持有台州市区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期内的《浙江省居住证》


2. 申请人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2020年台州市区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即低于69488元


3. 申请人在台州市区范围内无住房


4. 主申请人在台州市区范围内工商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工作,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且在台州市区已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


5. 主申请人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者中级以上技能类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6. 其他财产额度限制:


(1)申请人人均货币财产低于20万元


(2)申请人在各类企业投资累计不超过30万元


(3)申请人名下至多有1辆非营运机动车辆且车辆购置价格低于15万元


二、其他事项


(一)需要说明的内容:


1. 申请人包含主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其中主申请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台州市区城镇户籍,不含就学期间户口迁入台州市区的学生户籍


3. 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时间为申请当月的前12个月,不含申请当月


4. 住房及其建筑面积的认定,包含申请之日的前5年转让、析产、赠与、拍卖、没收的住房及其建筑面积


5. 各类企业投资,包含出资认缴额


6. 机动车辆,不含普通二轮摩托车和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


7. 车辆购置价格,不含税费


(二)引进人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符合台州市、区人才评审认定、扶持奖励政策等有关要求


(三)各县(市)有关住房保障标准由各地自行公布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16日


# 政策解读


一、为何调整准入标准?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规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和保障面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城市人民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2021年9月30日,省建设厅印发了《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导则(试行)》,对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在全省范围内进行了相对统一的规范


按照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标准符合上位规定、年度动态管理、便于实际操作的要求,我们调整并向社会公布《2021年度台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标准》


二、准入标准在准入对象方面有无调整?


在准入对象方面仍分为4类,即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三、准入标准在准入条件方面的变化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在准入条件方面,此次变化的内容比较多,主要体现了两个原则:一是符合上位规定,即根据省建设厅《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导则(试行)》对户籍、住房等要求作了调整,并增加了人均货币财产、企业投资、机动车辆等其他财产额度限制的规定。二是年度动态管理,即根据《台州市202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对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作了调整,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为“低于2020年台州市区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即低于41692.8元”,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为“低于2020年台州市区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即低于69488元”


四、准入标准在其他事项方面增加了需要说明的内容,主要包括了什么?


此次准入标准的调整,结合实际操作,增加了7个方面需要说明的内容,主要包括了申请人的要求、城镇户籍的排除对象、收入的计算时间、住房及其建筑面积的认定、企业投资的认定、机动车辆的认定、车辆购置价格的确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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