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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重要(关于增值税和消费税之间的关系)

由中国人民大学财税研究所主办的“增值税法与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学术研讨会日前在中国人民大学举行。


中国人民大学财税研究所所长郭庆旺指出,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立法进程推进了我国税制体系的法制化进程和民主进程,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禹奎建议,要从消费税的调节功能定位出发调整消费税税目,将部分服务纳入征税范围,优化部分应税消费品的课税标准;明确征求意见稿中“自用”“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判定;根据税种属性确定收入归属和征收环节,我国消费税不适合作为地方税收入,多数应税消费品不宜在批发或零售环节课征,后移征税环节需要制度或技术保障。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徐孟洲从法学的视角提出增值税立法应首先考虑其主旨、目的和依据,强调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税务机构税收征管权,坚持税收中性原则、效率原则、公平原则。


智方圆税务师税务所主管合伙人王冬生建议,增值税减并税率,两档税率不宜相差太大,允许利息扣除,取消不征税规定;消费税也应注重其征税范围、征收环节、收入归属的调整问题。


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院长白彦锋认为,我国现行增值税的征管和多档税率不符合其最优税制的要求,抑制了其税收中性的体现;同时认为消费税的征税环节不能简单平移到零售环节;在其财政归属问题中,为调动地方积极性也需探索多环节征收问题。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朱青就农产品问题、贷款利息扣除问题、混合销售和兼营问题发表了看法。在消费税方面,他认为目前我国烟酒税率相较于欧盟标准偏低,未来在税率和征收范围上还可作调整。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公共收入研究中心研究员许文认为,改革不宜变化幅度过大,应跟过去规定做衔接。认为已缴纳文化教育建设费的消费行为不应再征收消费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郑榕解释了消费税的改革方向:一是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是解决行业内部矛盾的需求;其二,消费税不适合作为单一的地方税种,中央地方应确定分配比重;其三,消费税的立法应该考虑人民健康方面因素和相关卫生部门的诉求。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助理教授代志新认为,法律应有一定的稳定性和确定预期,但边立法边修改的形式是可行的。其次,税法应该加以简化并推出配套的措施,从而提高人民的遵从度。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副教授张文春副教授认为,增值税的改革应该遵循中性原则和目的地或消费地标准这两个基本原则,探讨了在数字税收挑战下调整跨境收入分配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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