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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个人所得税为什么那么高(中国个人所得税是不是有点多了)


标题:进一步优化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的研究——基于我国东、中、西部及东北地区的分析


单位: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研究生院


刊期:《财政科学》2021年第11期


内容提要

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个人所得税修法进程加快,2018年8月完成第七次修正,“新个税”实施至今已两年有余,其对我国不同地区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效果如何值得探讨。本文基于《中国家庭追踪调查》(2018年)中我国东、中、西部及东北地区代表省市的样本数据,利用平均税率累进性、剩余收入累进性和基尼系数分解法等研究方法,对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的收入分配调节作用效果进行了实证分析,得出以下结论: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率设计较为合理,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作用的发挥较为充分,特别是对中等收入群体发挥了更为有效的收入分配调节作用,但在调节高收入群体收入分配的作用发挥上较为有限。本文在实证分析基础上就如何进一步优化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税率结构 基尼系数


文章结构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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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内容摘编

个人所得税是指满足条件的个人就其应税所得向税务机关缴纳的一种税收。我国自1980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至今已有四十余年。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个人所得税制度也在不断改革完善,特别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在税收法定原则指导下,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第七次修正(以下称“第七次修法”),对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并适用全新的综合所得税率表,标志着我国个人所得税实现历史性突破,初步建立起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现代个人所得税制度,是建立税种科学、结构优化、法律健全、规范公平、征管高效的现代税收制度的关键一环。


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的基本情况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的历史进程和阶段特点


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历程与实践,将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经济体制转轨背景下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初步建立与调整。1980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93年第一次修正税法,扩大个人所得税应税范围,纳入经营所得和稿酬所得。改革开放初期,居民收入水平较低且分配近乎绝对公平,因此这一阶段个人所得税一方面是针对极少部分的超高收入群体,另一方面也是考虑到在经济转轨后居民收入水平和结构会发生巨大变化,为税收发挥职能提前做准备。


第二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时期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逐步推进。1999年第二次修正税法,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单独开征一个新税种。2005年第三次修正税法,将工资薪金所得的减除费用标准提升到1600元。2007年第四次修正税法,将储蓄存款利息开征、减征、停征所得税权力下放到国务院。同年又进行第五次修正,将工资薪金所得的减除费用标准提升到2000元。2011年第六次修订,将工资薪金所得的减除费用标准提升到3500元,将原来工资薪金所得5%至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改为3%至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这一阶段市场作用逐渐显著,物价总水平和居民收入也不断增长,因此改革重点是逐步提高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


第三阶段,税收法定背景下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取得历史性突破。2018年第七次修正,完善扩大纳税人范围,调整了应税项目和税率结构,将综合所得的减除费用标准设为5000元,设立专项附加扣除并增加了反避税条款。进入新时代,建设法治中国最重要的表现之一就是税收法定。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明确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2015年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对税收法定原则进行了细化,明确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我国税收法定进程在循序渐进的基础上不断提速,2018年个人所得税完成的第七次修正,初步建立起了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现代个人所得税制度。


四十余年间,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数次调整(见表1),目前综合所得适用3%至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变动过两次,最低一档税率由5%降为3%,但其中10%、20%、30%以及最高一档45%没有发生过变动。级次也变动了两次,由6级变为9级再到目前的7级。级距发生了三次变动,前两次是随级次的变化而变化,2018年的变动是由于开始对四项所得综合课税,扩大了级距。



(二)个人所得税第七次修法在完善现代税收制度中发挥的重要作用


个人所得税第七次修法分三步平稳落地:2018年10月1日起,提高工资薪金所得生计费用扣除标准并适用新税率表;2019年1月1日起,新增六项专项附加扣除;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上亿自然人办理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这标志着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已经基本建立。


本次个人所得税改革是税收征管技术和效率极大提高背景下的改革,因此可以更兼顾公平。一方面,将综合所得的减除费用标准设为5000元,并设立六项专项附加扣除,使月收入1万元以下的纳税人基本不需要缴纳个税,月收入2万以下的纳税人新增减税幅度超过67.47%,月收入4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新增减税幅度在12.5%以下(王军,2019),极大地减轻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另一方面,扩大了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同时增加了反避税条款,防止高收入群体的税基侵蚀。另外,过去我国税收多由企业单位缴纳或代扣代缴,公民纳税意识较弱,进而参与社会治理意愿较低,改革后自然人可自行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由此培育纳税人的公民意识,以共建共治共享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



全文刊于《财政科学》2021年第11期,欢迎订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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