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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废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废止后有补充协议吗?)


南方能源观察


eomagazine@126.com


eo记者 黄璐 整理


编辑 刘文慧


中国妇女劳动权益


保障历程


1922年7月


中共二大通过《关于妇女运动的决议》,提出要帮助妇女争得平等工价、制定妇孺劳动法,明确保护女工和童工的正当权益,以政党名义承诺为万千妇女的合法利益而奋斗。


1924年3月


广州妇女近千人纪念三八国际妇女节,这是中国妇女界第一次公开庆祝自己的节日


1928年6月至7月


中共六大会议通过《妇女运动决议案》,提出“党在乡村中的任务是吸收劳动妇女群众到革命方面来”,为底层农村妇女开辟出解放的道路,还提出“禁止儿童及孕妇与哺乳妇作夜工”


1928年


中国共产党制定的《井冈山土地法》首次规定了妇女有分得土地的权利,打破了重男轻女的封建传统,大大激发了广大农村妇女的革命积极性。


1940年11月


陕甘宁边区总工会印发《战时工厂集体合同暂行准则》,延续之前中共六大“孕妇、哺乳妇禁止作夜工”的规定,与1941年3月出台的《中共中央劳动政策提纲(草案)》一脉相承,共同保障妇女工作时哺乳婴幼儿的正当权益。


1947年9月


中共中央通过《中国土地法大纲》,将土地统一承包给男女老幼,女性作为劳动者首次拥有了属于自己的承包土地,拥有了经济独立的生产资料基础。


1949年9月


作为临时宪法的《共同纲领》规定“废除束缚妇女的封建制度。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教育的、社会的生活各方面,均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实行男女婚姻自由”。这部宪法性文件对女性权利作出了“单独”的“特殊”规定, 实现了中国女性权利宪法保障的“革命性转折”。


1953年1月


《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了女职工的劳动特殊保护措施,如生育待遇的规定。


1953年5月


《中共中央转发华北局<关于农业合作社若干问题的解决办法>》建设性地规定“男女社员同工同酬”。男女同工同酬的规定不仅是男女平等就业的基础性前提,也是女性参与社会劳动获取经济独立的根本保障,更关乎女性个人尊严的维护与保障。


1954年


新中国第一部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了男女平等原则,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妇女有同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宪法后来虽经数次修改,但男女平等始终作为重要原则写在宪法之中。


1956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女工保护条例(草案)》,对女职工的“四期”(指妇女的经期、怀孕期、产期、哺乳期,下同)作出保护性规定,也代表着女性劳动就业保护制度的基本形成


1956年6月


《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明确规定,在农村集体合作社中要考虑社员的身体状况和生理特点,孕妇可以适当休息,并且在执行过程中倾斜解决其家务劳动和儿童照料等实际困难。


1986年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提出,企业不得在女工孕期、产假和哺乳期间解除其劳动合同,更不能克扣其正常待遇。


1988年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不仅对在职的孕产期女职工提出保护,还为了保护妇女的生命健康,专门划分出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992年10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着重强调男女平等,重在保障妇女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等,并对妇女权益实行特殊保护,明确提出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聘用女职工和提高女职工的录用标准。


1994年12月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颁布,标志着生育保险的社会统筹在全国拥有了统一的办法


1995年9月4日


我国在北京举行的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上明确提出:“男女平等是促进我国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这是男女平等首次作为基本国策被提出,男女平等被纳入了国家政策体系最高层次。


1998年6月


中共中央出台了《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明确鼓励企业优先聘用下岗的女职工再就业


2003年


全国妇联联合六部门颁布《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妇女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不仅要求各级党政和群团组织加强对妇女再就业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还要通过对妇女的就业服务如教育培训、开辟就业门路等方式增强失业下岗妇女的劳动能力,扩宽其就业领域。


2004年


全国妇联联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妇女创业与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大力支持女性再就业与个人创业。


200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一次修正,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被写进新修订的法规,此法明确了同工同酬的概念,不仅通过法律等强制手段保障女性在入职、晋升、薪酬等各方面不受歧视,且对女性因生理因素而需要的特殊保护作了特别规定。


2007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明确提出禁止就业歧视


2012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不仅对女性“四期”期间的权益保护规定得更为细致,还取消了违反国家计划生育相关规定的女职工不适用保护的规定。


2013年11月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出台,要求用人单位遵守市场规则,禁止所有阻碍平等就业的性别歧视行为,规范招聘行为和用工行为。


2013年和2014年


国务院两次发布《关于做好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明令禁止用人单位以性别为由区别对待求职学生,禁止设立性别条件。


2015年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态度鲜明地提出要求:保障妇女劳动者的就业和休假等合法权益。同年,国务院颁布《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双轨合并,城乡居民的生育保险实现了政策层面的统一


2016年3月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要求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和偏见,依法保障妇女就业、休假等合法权益。


2017年2月


《“十三五”促进就业规划》,规定要规范用人单位的招聘行为和用人制度,打破性别歧视。


2018年12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新修订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更是明确指出,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不应因性别而受到歧视。


2019年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规定“不得以性别为由限制妇女求职就业、拒绝录用妇女”,并首次提到对拒绝依法改正招聘信息中含有性别歧视信息的用人单位进行行政处罚,并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颁布,规定全面开展两险合并实施。


2020年10月


联合国大会纪念北京世界妇女大会25周年高级别会议上,国家主席习近平发表讲话,倡议要建设一个妇女免于被歧视的世界,强调男女平等是中国的基本国策,中国主张要将性别平等落到实处,要以疫后恢复为契机,为妇女参政提供新机遇,提高妇女参与国家和经济文化社会事务管理水平。


2021年5月


2021年8月


2021年12月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首次审议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这次修订首次对“歧视妇女”的具体含义进行定义。同时,法律还将丰富人格权益保障内容,对精神控制残害妇女的行为作出禁止的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PUA、女德班等将被规定为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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