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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补助付广告费账务处理(政府会计广告费计入什么科目)

你们家小区的电梯内是不是这样的


这样的


还有这样的


电梯内总是充斥着各种各样的广告,


并且会不定期的更换,


那么,


这些广告是谁安装的?


广告费归谁?


收益又去哪里了?


这些,你知道吗?


一起看看今天的案例吧~


基本案情


自2017年10月开始,菏泽某物业公司对菏泽某小区进行物业管理服务。菏泽某广告公司在该小区开展电梯广告业务,向物业公司支付了2018年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期间的电梯广告费8400元。2018年9月8日,该小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选举成立业委会。2019年1月3日,该小区召开业主大会通过了解聘物业公司的决议。2019年10月18日,物业公司退出该小区物业服务区域,但未将上述8400元电梯广告费移交给小区业委会。小区业委会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归还。


法院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小区电梯属于业主共有,电梯广告费亦应属于业主共有。


后该物业公司提起上诉,菏泽中院审理后予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司法实践中,物业公司通常会提出其对广告费有合理使用的权利,如将广告费用于补贴物业管理服务费等,以此拒绝返还广告费,这种观点是错误的。物业公司对广告费的使用要经过业主大会决议,但以下两种情况下有例外:一是用于广告管理支出;二是用于专项维修资金。电梯广告的运营需要物业公司维持,维持是为了全体业主的利益,维持成本当然要从广告费中扣除,因此不需要业主大会决议。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利用小区共有部分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应当转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作出这种规定的意图在于,共有部分收益在业主大会未决议分配时,不能被物业公司等主体不当使用,应当认定该收益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且该资金也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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