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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城乡房地产管理法还有效吗(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作废了吗)

每当房价上涨的时候,总有人拿小产权房说事儿。


为什么有人购买小产权房?究其原因,还在于“便宜”二字,在同城市、同地段的条件下,如果普通商品房的价格为2万元,那么小产权房的价格应该在3000元-5000元。如此便宜的房子,外行人看了不免动心,然而有句话说得好“便宜没好货”,既然小产权房如此廉价,那么给购房者必然会带一系列的“后续麻烦事儿”。最糟糕的结局就是:买了小产权房,发现不被认可、属于违建、拆迁无补偿等。



不过,凡事无绝对,也有炒房客大量购买小产权房获得了转正、拆迁补偿等情况,最终借助于小产权房实现家庭致富。


那么,小产权房究竟能否购买、适合持有吗?首先得弄清楚关于小产权房的3个问题:


第一、什么是小产权房。


小产权房这四个字,并非法律层面的定义,而是人们日常生活中约定俗成的称谓,与之对应的是大产权房,大产权房一般是指商品房住宅。小产权房有几种普遍的来源,第一是村镇的居民利用自己的集体使用土地建造,然后对外销售;第二是村、乡、镇的单位,自行划拨集体用地,然后用以建造房产,发放所谓的“村乡镇产权”,这种也被称为小产权房。


很多人不免有点疑惑了,既然是“村乡镇产权”,那说明这种房子也是城市组织建设的,应该具备法律效益的,为啥也被称之为“违规的小产权房”范畴呢?这一点还需要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寻找答案,在这项规定的第60条有明确的表达,“房地产登记部门是县级以上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指闻君解释为大白话就是“只有县级及以上的房产局(或房地产管理部)才具有核准、发放房产证的资格”。而我们知道,很多小产权房是“村产证、乡产证、镇产证”,这也就意味着,从《产权相关法》的角度而言,这些单位根本就不具备制造和颁发房产证的权限,所以结果显而易见,即便是颁发出去的“房产证”也就得不到认可、不被承认,甚至后续买卖出现纠葛与各方面问题。



小产权房“不被认可”,这个事情建房者们、购房者们知道吗?


答案是肯定的,在特定的历史时期,部分村确实可以利用集体用地进行建设小产权房销售,然而地方的要求终究要符合上层要求的“皈依”,所以随着历史的变迁,在房屋产权化逐渐明朗化之后,小产权房潜藏的问题便逐一被暴露了出来。


城市郊区、城乡结合部的居民之所以会大量建造小产权房,其实与“赚钱”二字密不可分。1998年福利分配房制度开始正式淡出历史舞台,取而代之的是“商品房市场化买卖制度”。然而随着城市化快速推进,大量的农村人进入城市,这些人需要更多住房需求,一方面导致城市短期内住房需求侧倾斜(住房数量远远低于需求数量),另一方面直接催生了房价上涨。于是城市周边的人看到了“新机会”——把自己的宅基地房产推倒,然后在宅基地上建设出更多的房子,自己居住一套,其他的对外销售,市场空间岂不是很大?


笔者身边就有好几个这样的案例,他们住在一线城市的附近,在20年前,城市受到政策的东风,产业纷纷布局、外资企业也大量引入,由此吸引了众多内地人口涌向这里,随着市区的房价从2000元一路高歌猛进至1.5万元,邻居看到了机会,把自家的120平米宅基地房子推倒,然后建造了一栋8层高的楼梯房,自己家居住在1楼,然后2-8楼全部对外销售,每套售价8万元,这样的价格比市区商品房要便宜得多,于是得到了众多购房者的青睐。这次的“小产权房”建设销售活动,让他们赚的盆满钵满。



另外,除了没有钱买商品房的购房者们青睐小产权房之外,另外一类人也特别喜欢购买小产权房,那就是“炒房客”,这些人特别喜欢炒作北京、上海、深圳等大城市周边的小产权房。这些城市的房地产具备一个鲜明的特点:潜力较大,长期内房地产不会有下滑的可能性,随着其他省份的打工者源源不断进入,持续导致住房需求不足。于是炒房者们开始把目光瞄准了这些城市小产权房,以求未来转正,获得5-10倍的收益率。


第二、小产权房违背了哪些法律。


湖南农业大学学报曾发表过一篇文章,名为《小产权房的合法化与立法探讨》,在这篇论文中,作者详细研究了制约小产权房的各方面规定。


1、为什么存在“村证房”?究其原因,是在一定阶段内,允许集体范围内自行建设房产。根据集体用地的要求,集体成员可以进行建设房产,按照一宅一户一地的原则进行,在集体的使用土地上建设对应房产。村证房也就这么来了。不过有一个基本明确的要求,那就是这类房子只允许在本集体成员之间相互买卖,这种“小范围、本集体成员”的买卖转让活动是被认可和支持的。然而随着出售对象的扩大化,最终导致无序前进了。



2、为什么禁止小产权房建设销售?前文我们知道,集体用地的使用有3个基本原则“一户一宅、一宅一地、内部转让”。一旦违背了这几个基本的原则,那么建设的房产自然就出现违规情况了。在《土地管理法》的第63条有明确,集体用地的使用权不可以转让,更不可以用于到非农业建设等领域。很显然,一旦自建房用于(扩大)销售,那就存在非农用地建设的因素。


而我们知晓,房地产的合规性,最终依赖于房产证,商品房的建设属于城市建设活动,必须要申请城市国有土地,用土地出让的方式,开发商依法缴纳土地出让金,然后建设房产,最终城市发布房屋产权证。然而集体用地的小产权房使用没有出让环节,更没有缴纳出让金,进而也就无法办理房产证了。


第三、小产权房“全面取消”?央媒多次表态,结局的信号早已传递,明朗化了!


其实,无论是从“土地出让”的角度来看,还是从“房产使用属性”来看,小产权房都不具备建设和出让的权利,所以从“客观角度”而言,既然“无法转正”的房屋,就应该一刀切拆除才可以。



那么,是不是真的就该“全面取消”呢?人民日报等央媒给出了答案,曾发表文章《国家禁止小产权房建设和销售,为何屡禁不止》,在这篇文章中,人民日报指出,小产权房这类房产国家始终禁止建造和交易,然而不少地方依然进行买卖。字里行间,央媒表达出了2个字“禁止”,这其实是对这类房产结局的高度概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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