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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税率(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怎么计算)


农产品深加工企业闻涛生态食品有限公司(未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一般纳税人),2017年7月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购进农产品100000元,当期已全部用于生产适用17%税率的产品,适用维持原农产品扣除力度不变而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的政策。那么,8月初勾选确认后申报时,申报表如何填写?尤其是计算的“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2000元,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是在进项税额中扣减,还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从2017年7月1日起对增值税税率进行简并以后,农产品(含粮食)税率由原来的13%降为11%,同时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自2017年8月1日起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开始, 未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纳税人,购买的农产品(包括购买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等情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



在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或者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的当期,凭取得(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收购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11%扣除率计算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栏。


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或进口农产品)的,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税额”栏(辅导期纳税人填第3栏),或第5栏“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税额”栏。


在生产领用当期,按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13%与11%之间的差额计算当期可加计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之“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的第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税额”栏。


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11%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11%×(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11%)


该表第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栏系本次简并税率后,新增的专用于单独体现未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将购进的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时,为维持原农产品扣除力度不变而加计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


填写申报表时,对“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13%-11%=2%)”的计算不难,单纯申报表的填报也简单,但现在有一个问题,这个计算出来的“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纳税人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呢?


如前述例题,闻涛生态食品有限公司按11%税率计算的进项税额11000元(100000×11%),在申报时转入进项税额,会计上记“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1000”即可。


因所购农产品已全部用于生产适用17税率的产品,适用维持原农产品扣除力度不变而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的政策。那么,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计算的“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2000元〔11000÷11%×(13%-11%)〕,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呢?


第一种意见:有网友提出,对于加计扣除的这2000元税额应冲减成本。理由是,购进100000元农产品,减去计算的进项税额11000元后,按89000元计入原材料,在领用时,因为加计了2000元进项税额就要相应减少2000元的原材料(或生产成本)。会计处理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000


贷:原材料或生产成本 2000


第二种意见:也有网友提出,对于“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2000元,不作会计处理,即只是在纳税申报时,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之“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的第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税额”栏,反映所计算的加计扣除进项税额,而不减少原材料或生产成本。否则,这部分加计扣除的增值税进项税额(2000元),相应减少原材料(生产成本)后,也就相应增加了利润(应税所得),从而要增加所得税(2000×25%=500元)。


第三种意见:还有网友认为,对于计算的“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2000元,不应该冲减原材料或生产成本。理由是,应将加计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看成是一种政府补贴,计入“营业外收入”。会计处理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000


贷:营业外收入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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