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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2021年第48号公告(商务部海关总署2021年第48号公告)


问:我们公司经营大宗商品进出口业务,由于操作人员衔接问题,在进口1票货物时填报了错误的公式定价备案号,请问这违法吗?





典型案例:当事人于2022年1月6日委托某报关服务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Y海关申报出口 “茶桌、茶盘、吊灯”等32项商品,报关单号XXXXXX022006000752。在Y海关监管科开始查验前,当事人发现该票货物因公司员工疏忽出现制单错误、导致箱内货物与申报不一致,并向海关提交正确的装箱清单。2022年1月21日Y海关监管科经查验确认“品名、规格、数量均与XXXXXX022006000752不符,与企业提供的清单相符,共计48项商品申报错误,合计件数292箱”,该批货物约44.45万元人民币。 当事人书面表示愿意接受海关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十八条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和有关单证......”当事人之行为业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违法行为。以上违法行为有查验记录单及查验照片,报关单、合同、发票、装箱清单,补充提交的货物清单,情况说明,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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