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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税建筑业分包工程(深圳建筑工程公司转让)

建筑业简易计税案例辨析(一)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款规定“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但实践中情形往往比较复杂,笔者将以四个案例进行辨析:







Q1




总包合同属于老项目的,2016年5月1日后签订的分包合同适用一般计税还是简易计税?




案例:A房地产公司与B建筑公司签订了项目总包合同1亿元,施工许可证注明的项目开工时间为2016年4月1日,适用简易计税办法。B公司于2017年5月将外墙涂料工程分包给C公司,C公司是一般纳税人。




问:C公司承包该工程适用一般计税还是简易计税?




大部分地区认可分包也是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适用简易计税。但安徽、深圳等地认为,营改增后签订的分包工程不能适用简易计税。




(1)深圳市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指引(之一)第十三条:采取总分包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应该根据总分包合同分别独立确定计税方式。总合同符合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式的条件,但分包合同不符合的,分包合同不得适用简易计税方式。




(2)安徽2017年1月3日建筑业营改增热点难点问题(一)


老项目的主体工程建筑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但其配套工程(如道路及户外工程,供电工程、供水、燃气、消防、安防、绿化等)在2016年5月1日后建设,配套工程是否也作为老项目进行税收处理?


答:如主体工程和配套工程均为一个建筑企业承建,则全部作为老项目处理;如配套工程在5月1日后由分包单位承揽,则分包单位不能作为老项目处理。




(3)特殊政策如北京规定:以施工许可证判断属于老项目的,在2016年5月1日后签订的分包合同,也可以适用简易计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以总包合同开工日期判断属于老项目的,在2016年5月1日后签订的分包合同,不能选择简易计税。


也就是按合同判断的老项目,分包合同也要按合同日期判断新老项目。







下期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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