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税务筹划 >

最高院关于欠债滞纳金的计算(法院判决的欠款有滞纳金怎么算?)


二、案情简介

发包方:湖北玖玖爱、四川玖玖爱


承包方:中晟公司


2013年6月16日,四川玖玖爱(甲方)和中晟公司(乙方)签订《框架协议书》,约定:八、工程款支付: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后12个月支付总造价40%的工程款,24个月支付总造价40%的工程款,余款20%在工程竣工验收36个月内一次性结清。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工程款,甲方须承担所欠工程款的利息及滞纳金。利息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期限起按国家法定贷款利率标准计取;滞纳金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期限起每天3‰标准计取。


2019年5月16日,甲方四川玖玖爱,湖北玖玖爱与乙方中晟公司签订《结算协议书》,载明,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和解协议条款:双方确认案涉全部工程价款的结算总价为15800万元,双方确认案涉工程的竣工时间为2015年3月17日。


工程款支付情况:四川玖玖爱、湖北玖玖爱与中晟公司确认已付工程款为7830万元,其中:2016年3月17日前合计支付1700万元,2017年3月17日前合计支付3650万元,2018年3月17日前合计支付2250万元,2019年1月30日支付150万元,2019年5月14日支付50万元。2019年7月12日支付30万元。


一审湖北高院认为,鉴于双方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后12个月支付总造价40%的工程款,24个月支付总造价40%的工程款,余款20%在工程竣工验收36个月内一次性结清,付款周期较长,付款比例较低,中晟公司的资金成本较大,综合考虑双方的利益利息和滞纳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固定资产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


发包方不服向最高院上诉,其中一条上诉理由是“一审法院在中晟公司不存在实际损失的情况下,认定其资金成本较大,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争议焦点:一审将利息滞纳金标准酌定为“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固定资产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是否妥当?


三、最高院裁判摘要

案涉《框架协议书》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该协议书的约定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2019年5月16日,四川玖玖爱、湖北玖玖爱与中晟公司签订《结算协议书》。该协议书载明,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和解协议条款:双方确认案涉全部工程价款的结算总价为15800万元,双方确认案涉工程的竣工时间为2015年3月17日。综合双方提交的证据,一审认定案涉工程竣工验收时间为2015年3月17日,具有合理性。鉴于四川玖玖爱、湖北玖玖爱存在迟延支付工程款的事实,而且四川玖玖爱、湖北玖玖爱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其迟延支付工程款未对中晟公司造成损失。故四川玖玖爱、湖北玖玖爱关于其不应当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