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税务筹划 >

工资支付监控暂行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最新)



农民工工资管理培训 蒋玉武


自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首次明确提出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从制度层面确立了优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重要性。2020年5月1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正式施行,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上升到法定制度,“条例”执行14个月来,治理取得了明显成效,但还有一些问题或矛盾尚未得到根本解决,2021年7月12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十部门联合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则把“条例”落实具体操作的实处,也是欠薪治理规划要求的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采取的有力步骤,可见国家对治理农民工欠薪问题的决心。


新出台并立即生效施行的《管理暂行办法》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明确专用账户的开立及撤销、人工费用拨付、工资支付流程、监控平台建设等相关要求,规范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确保农民工工资“有钱发”和专款专用。



根据《管理暂行办法》,建设单位与总包单位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约定以下事项:(一)工程款计量周期和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二)建设单位拨付人工费用的周期和拨付日期;(三)人工费用的数额或者占工程款的比例等。前款第三项应当满足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


按此要求,工程参建单位要及时梳理在建工程项目合同,完善关于人工费拨付时间及具体数额或比例的约定条款。按照“条例”,人工费拨付周期不大于30天,按30天(月)为一个周期,根据《管理暂行办法》还必须要确定具体的人工费拨付日期及数额,不能确定具体月拨付人工费数额的必须约定可计算具体数额的人工费拨付比例,即人工费的拨付必须在固定的时间按固定的金额(比例)转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这一保障措施在施工总包合同中要有明确的条款进行约定,没有约定的需要通过补签协议进行完善。建设单位按此规定要及时修订相关管理制度,采取相应措施,施工总包单位及时梳理招标文件及总包合同,积极与建设单位(业主)进行协商完善合同。


总包单位涉及分包的,《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委托代发必须签订分包(专业和劳务)时要同时签订委托代发协议,委托代发协议也是首次在《管理暂行办法》作了规定。



《管理暂行办法》首次以行政法规条文明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要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同时规范统一了专用账户名称,通过“三方协议”明确金融机构、业主单位、总包单位三方的权利和义务,增加要求总包单位应当在专用账户开立后的30日内报项目所在地专用账户监管部门备案。账户监管部门应该是相关的行业主管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很快应该出台相关备案办法(制度)。参建单位要及时按照要求对已经开设的专用账户进行备案。



《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开户银行应当做好专用账户日常管理工作。建设单位未按约定拨付人工费时,开户银行应当通知总包单位。明确银行参与人工费管理的法定义务,总包合同约定的人工费拨付时间列入银行日常监管,合同约定时间人工费未进账时,银行有义务及时反馈到总包单位,总包可以直接报告人社部门纳入欠薪预警。当专用账户资金不足时要及时追加,否则,将会受到项目停工并处罚款等行政处罚,从制度上保证按时足额发放工资的资金来源。



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宣贯 蒋玉武




蒋玉武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