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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财政局现行规范性文件(大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






一是明确各级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在保证货物、工程和服务质量的前提下,优先向复工复产企业采购。




二是针对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到期,又无法按规定开展正常采购的情形,各级预算单位可续签合同约定,由原供应商延续实施至辽宁省疫情应急响应终止之日起6个月。




三是要求各级预算单位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倾斜力度,提高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金额和比例。




四是在政府采购项目评审过程中,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价格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提高小微企业竞标的价格优势。




五是鼓励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符合条件的给予联合体5%的价格扣除,进一步增加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机会。






七是积极发挥大连市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平台作用,中小微企业可利用政府采购合同,通过平台在线向银行机构获得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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