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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公司发生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

来论


聚焦乡村有效治理,民政部部长李纪恒在11月23日举办的第九届中国公益慈善项目交流展示会启动行动上表示,大力弘扬慈善文化,进一步完善慈善表彰体系,鼓励高收入人群和企业投身慈善、回报社会;加强慈善组织党的建设,进一步完善慈善法规制度,建立健全慈善综合监管体系,让慈善事业始终在阳光下运行。(11月24日央广网)


众所周知,公益捐赠本身就是道德的体现。纵观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脉络,正是众多个体的慈善行为持续不断地累加在一起,才构成了社会发展最重要的正能量。尤其是中国企业和高收入人群,成为推进中国慈善进程的中坚力量。然而,必须正视的是,一些企业虽然财大气粗,但捐赠热情和数量并不乐观,尽管它们非常强调企业社会责任,但是直接捐赠的数量却占总体社会捐赠比例非常少。因此,为企业广泛进入社会公益领域,创造更加平等的经济和社会环境,建立健全慈善信息公开和慈善评估机制,显得尤为迫切。更重要的是,应采纳比尔·盖茨的建议:“中国政府考虑采取以慈善资金抵扣税收等政策,鼓励富人们多做慈善事业”,以此激活企业的慈善基因,增强企业做慈善的可持续性。


事实上,早在2017年2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企业所得税法修正案,对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进行修订。原法律规定是,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修订后,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然而,目前中国对公益性捐赠减免税政策的相关规定较为原则性,具体细节上的可操作性有待加强。例如,股权、不动产等方面的公益性捐赠减免税政策没有得到完善,异地捐赠时往往会出现减免税政策得不到落实的情形,哪些组织可以享受减免税政策也存在较大分歧,认定程序需更加清晰且更具普惠性。


可见,鼓励企业投身慈善,还须税法涵养公益情怀。换言之,税法更完善,企业捐赠更持久。除了对《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等专门税收法律进一步完善之外,慈善法的制定,也要考虑与《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等在条文和名词上的一致性,避免模糊表达,才能尽快应用于实践,使公益捐赠税收优惠,真正从“口惠”变成“实惠”。同时,应加大对慈善机构的监管力度,不断提升慈善透明指数,用更加完善的制度,推动中国慈善事业向政策更加完善、形式更加丰富、运作更加透明的方向发展。 □张西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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