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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预付款(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规定)

  工程预付款,又称材料备料款或材料预付款。预付款的及时到账便于承包人的工程准备工作,能够按时的预备工程材料和安排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虽说工程预付款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内容,但为了保证施工工人的利益,政府对于预付款的预付等政策都设立了底线。


接下来由赵丹律师为您讲解一下工程预付款政策是怎样的。


  一、工程预付款政策是怎样的


  建筑法规里面关于工程预付款的规定: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二条规定,工程预付款结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计价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


  2、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预付工程款,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并承担违约责任。


  3、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


  4、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发包人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



  二、预付款的扣回


  1、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可以通过洽商用合同形式予以确定,也可针对工程实际情况具体处理;


  2、按建设工程主要材料占工程造价总额(不含其他项目费)的比重确定预付备料款的起扣点,每次扣款额度和总扣款次数根据合同约定执行。


  三、竣工结算的原则


  1、任何工程的竣工结算,必须在工程全部完工、经提交验收并提出竣工验收报告以后方能进行;


  2、工程竣工结算的各方,应共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方针和各项规定,高估冒算,严禁套用国家和集体资金,严禁在结算时挪用资金和谋取私利;


  3、坚持实事求是,针对具体情况处理遇到的复杂问题;


  4、强调合同的严肃性,依据合同约定进行结算;


  5、办理竣工结算,必须依据充分,基础资料齐全。



赵丹律师小结:

  以上就是赵丹律师整理的关于工程预付款政策是怎样的相关内容,我们可以根据筑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中查询到关于工程预付款的规定,关于工程预付款的有约定从约定,但约定原则上不得低于总价款的10%,不得高于总价款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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