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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104条(公司法第104条是什么意思)


《公司法》第121条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转让做了明确规定,即上市公司在一年内出售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重大资产,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同样需要股东会的同意呢?


公司重大资产转让或者全部资产转让需要经过股东会决定吗?



上海段和段(西安)律师事务所李娜律师解答:


第一,针对有限责任公司转让主要财产。《公司法》第7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可见,《公司法》并未对有限责任公司转让公司主要资产需要履行什么程序做出明确规定,只是将主要财产转让作为异议股东向公司行使股权回购请求权的情形之一。


第二,针对股份有限公司转让主要财产。《公司法》第104条规定,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可见,针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何为重大资产、转让的决议机关及决议程序等依赖于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法》第121条规定,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这是专门针对上市公司关于股东会职权及转让重大资产的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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