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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收入准则对融资担保的影响(担保行业收入确认原则)

【毕马威快讯】中国新收入准则实务热点——银行业


财政部于2017年7月发布了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与2014年发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客户合同收入》(IFRS 15)保持趋同。新收入准则提供了一套框架,用以取代财政部2006年发布的收入准则。中国新收入准则已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分批施行。


关于新收入准则的实施是财会领域热议的话题。毕马威将从本期开始,陆续推出中国新收入准则实务热点系列刊物,通过问答的形式就不同行业涉及的常见收入实务问题进行解读,并提供示例便于相关概念的理解。


1实务中是否存在应用其他会计准则后,剩余应用新收入准则的金额可能很小甚至为零的情况?


实务中可能存在此情况。在应用其他会计准则进行确认和计量后,剩余应用新收入准则的金额可能很小甚至为零。


2在某一交易价格基于市场价格而变动的情况下,计入交易价格的可变对价金额是否因限制而总是为零?


不是。一个合同中包含基于市场价格而变动的可变对价,并且不一定意味着交易价格需全部应用可变对价的限制。在某些情况下,即便可变对价仍然受到市场价格影响而变动,仍可计入交易价格。


根据对各种因素的评估,即使对价可能因超出银行影响范围之外的因素的影响而变动,仍可能允许确认部分收入。银行需有相关证据表明可变对价限制的应用已体现在其对交易价格的估计中。


3判断能否在一段时间内确认收入的标准是否适用于服务合同?


银行在其履行履约义务,即将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的时点(或过程中)确认收入。关于在一段时间确认收入的条件,以下两个标准与银行更为相关。第一个标准为: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第二个标准为: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对于第一个标准,一项服务合同的客户可能并未在银行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银行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例如,银行为客户提供尽职调查服务,客户可能只能从最终的尽职调查结果取得经济利益,其他银行中途介入为客户提供该服务需要重新执行迄今为止完成的工作。


另一方面,银行的服务可能并未创造一项可被用于其他替代用途的资产。此时,银行还需评估合同条款以确定银行是否具有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的可执行权利。如第二个标准的所有要求均满足,则银行需对该交易在一段时间内确认收入。


4取得合同的增量成本的资本化是否为可选的会计政策?


取得合同的增量成本的资本化不是可选的会计政策。预计能够收回的,为取得合同而发生的增量成本(如销售佣金),应予以资本化。但是,如果资产摊销期限不超过一年,则允许使用简便实务操作方法,在这些成本发生时将其计入当期损益。


本刊物就上述常见的实务问题提供了具体示例:


示例1:应用其他会计准则后,剩余适用新收入准则的金额可能很小甚至为零



示例2:投资管理服务合同中可变对价限制的应用



示例3:判断能否在一段时间内确认收入的三项标准的应用



示例4:取得合同的增量成本的资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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