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耕地占用税自1987年开征
此次我省确定的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遵循国家税制平移的总原则,同时结合我省作为粮食大省承担粮食安全“压舱石”的省情实际,以促进耕地保护为出发点,将85个县区现行适用税额标准平移,确保税收调节作用有效发挥。
根据我省优化营商环境的客观要求,同时兼顾全省区域间税负均衡性,解决部分地区现行税额标准相对较高的问题,将47个县区税额标准进行了适当下调。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下调后,工商业户将成为主要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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