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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6年36号全文广告业(2018年广告费准予税前扣除的比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因此,如果纳税人制作广告牌的同时提供广告牌安装服务,属于销售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按照销售货物和安装服务分别核算销售额并缴纳增值税。


二、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六)现代服务。 3.文化创意服务。 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可见“广告制作”应以其经济实质进行判断。原则上,如果是带实体的,那属于货物销售;如果是侧重于设计或策划的,卖的是一种理念,虽然会通过一定的载体反映(载体数量较单一),那也属于广告设计和策划,不属于货物销售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13%,广告服务6%,小规模纳税人均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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