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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控制股权转让税收(同一控制下 股权转让 所得税)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企业兼并重组的行为频繁发生,这当中不少都涉及到企业的股权转让。由于股权转让涉及金额普遍较大,税收成本也就成为股权转让中面临的突出问题之一,其中所得税又是最主要的税收成本。对于这个问题,税务部门已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文件,根据这些文件的相关规定,企业股权转让是有一定的合法筹划空间的。


一、股权转让相关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符合条件”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二、股权转让处理方案:


甲、乙两个法人股东(均为居民企业)于2014年共同出资1000万元设立A公司,甲的出资比例为40%,乙的出资比例为60%.2015年12月31日,A公司所有者权益总额为2400万元,其中实收资本1000万元、盈余公积600万元、未分配利润800万元。2016年1月1日甲企业拟将其持有的40%的股份转让给丙公司。


方案一:直接进行股权转让。与丙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甲将其持有A公司40%的股权全部转让给丙,协议约定:甲按该股权的公允价值1200万元转让。


根据(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的规定:甲企业应纳税所得额=1200-1000 *40%=800(万元),应交企业所得税=800* 25%=200(万元),利润额=1200-400-200=600万元


方案二:先分配利润再转让。甲公司与乙公司商量先对A公司的未分配利润800万元按股权比例进行分配,由于利润分配 ,A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只剩1600万元了,再向丙公司转让股权时价格为880万元。


分配利润时:甲企业按照持股比例分得利润:800*40%=320万元。按照《企业所得税法》中对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的相关规定,分得股息收入免税。则甲企业应纳税所得额=880-1000 *40%=480(万元),应交企业所得税=480*25%=120(万元)。利润额=320 880-400-120=680万元


方案三:先转增资本再转让股权。甲、乙公司达成协议,现用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然后再将40%的股权按12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乙公司。


转增资本时,未分配利润全部用于转增资本,盈余公积留下转增前实收资本(1000万元)的25%即250万元,其余(600-250)=350万元用于转增资本,则转增后实收资本数为1000 800 350=2150万元。其中:甲公司的投资成本为2150*40%=86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为1200-860=340万元,应缴所得税340*25%=85万元。利润额=1200-400-85=715万元


方案四:先撤资再增资。甲、乙、丙三方达成协议,甲先按《公司法》规定的程序撤出40%的出资,从A公司获得1200万元的撤资款,然后再由丙与A公司签订增资协议,规定由丙出资1200万元,占A公司注册资本的4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企业撤资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按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可以免交企业所得税。则甲企业因撤资,收回的1200万元补偿收入,其中:400万元(初始投资1000 *40%)属于投资收回,免交企业所得税;按撤资比例40%计算的应享有A公司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600 800)* 40%=560(万元)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按规定可以免缴企业所得税;其余部分1200-400-560=240(万元),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应交企业所得税=240* 25%=60(万元),利润额=1200-400-60=740万元。而丙的出资行为除增资应交印花税外不涉及其他税收问题。


三、转让方案选择:


方案一直接转让股权税后利润最少,原因是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对应部分未享受免税待遇。


方案二先分配利润后转让股权,未分配利润对应部分享受免税待遇,盈余公积对应部分未能享受免税待遇;


方案三先增资再转让,未动用资金享受了增加计税基础的待遇,未分配利润和部分盈余公积按持股比例享受了免税待遇。


方案四先撤资再增资,交的税最少,税后利润最多,原因是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对应部分均享受免税待遇。


从数据计算结果可以看出,通过对A公司转让股权行为进行不同的税收安排,甲公司的所得税从1000万元降低到60,甲公司获得了巨额的税收利益,直接减少了现金支出,实现合理避税的目标。但是由于每个企业的股权结构千差万别,每个方案的可行性也受到许多客观因素的限制,比如方案二、三和四均需取得其他投资方的支持才能进行,所以在选择方案时,应针对实际情况加以选择,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四、选择方案的注意事项:


1.上述方案仅适用于公司制企业,如果是个人股东无法享受股息红利免税的政策,因此不具有适用性。


2.如果企业由于种种原因不能进行先分配后转让,也不能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故意错用企业清算的处理规定,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以达到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的目的。


3. 企业股东转让股权并完成工商变更,即使没有收到股权转让款也要缴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的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4.股权转让人应当保存好相关的股权转让涉税资料,并以此作为今后税务检查的证明材料。


5.由于股权的受让人再次转让股权是以其取得股权的价格作为其股权成本,因此,股权受让人亦应当保存好相关的股权受让资料。


6.税务机关在对股权转让行为进行涉税审查时,将着重对股权转让价格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包括对所投资企业的资产状况、所有者权益等进行审查,对于股权转让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将按照税收法规规定予以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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