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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报了文化事业建设费怎么办(文化事业建设费漏报怎么管理)


最近听到很多会计朋友在问关于“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各种问题:



一听税务局让申报文化事业建设费,会计们就都慌了神,表示完全没有接触过这项税费啊! 接下来就给大家梳理一下这项税费的重要知识点,快来看看你是否也漏报了“文化事业建设费”呢?


一、系统中没有《文化事业建设费》报表,是不是就代表不需要申报?


这样有点想当然了,我们可以参考但不能只根据税局下发的报表来确定企业的申报范围。大家可以先根据企业经营范围,判断下涉及到的税费种,不确定的一定要及时核实。属于文化事业建设费征税范围的,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按期如实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系统中如未发现报表,建议大家还是联系税局,做下税费种核定以及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备案登记,以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二、哪些企业需要申报文化事业建设费


不是所有单位都需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目前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主要是下面两项:


1、广告业:在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


2、娱乐业: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此处的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电视、电影、幻灯、路牌、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提醒:广告设计、广告制作、广告安装不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但是若企业既有广告服务又提供广告设计、制作或安装,且并未分别核算的,这就有多缴税的风险了。


三、之前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忘记申报,如何处理


据了解,目前客户端、网厅是不接受逾期申报数据的,所以一旦发现存在漏报文化事业建设费情况,需及时到税局大厅进行申报。


四、文化事业建设费,该如何申报


申报时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


·《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清单》,此表由已在税局系统中将“广告业是否允许扣除”登记为“是”的纳税人填写。


提供广告服务企业,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


五、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哪些减免政策


财税[2014]122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文件是截止到2017年12月31日,但是现在申报仍然是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免征的仅是针对“小规模纳税人”并不适用一般纳税人。


最后举个例子,具体看下文化事业建设费填报操作:


:某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按季度申报纳税,2018年7-9月提供广告服务向服务接受方收取80万元(含税)的服务费。同时,本季度支付广告发布费20万元,并取得了增值税发票。计算该公司应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


1、首先,判断是否符合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税收优惠


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可以享受免征的优惠,目前企业的销售额是80万元,换算为不含税的为77.67万元,所以不能享受优惠。


2、其次,根据公式计算应纳费额(单位为“万元”)


应扣缴费额=支付的广告服务含税价款×费率,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要用是含税价款来计算费额。


提供广告服务,可以减除支付的广告发布费,按照(80-20)*3%计算应缴纳的费额,为1.8万元。


3、报表填写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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