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起,《江苏省预付卡管理办法》正式施行,明确消费者付钱办卡后有15天的“冷静期”,即消费者有权自付款之日起15日内无理由要求退款。
比如,明确预付卡发行实行“备案管理”。经营者发行预付卡,应在30日内向主管部门备案,还需采取抵押、保证等担保方式向消费者提供担保。
政府部门还将推动建立预付资金存管制度,行业组织要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引导经营者在商业银行开立预付卡资金存管账户。
再如,明确要建立预付卡风险警示制度,由行业主管部门对有风险情形的经营者实施风险警示,同时对经营者实施分类监管,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违法违规经营者实施联合惩戒。
近年来,预付式消费纠纷激增。江苏省消保委接收到的投诉主要集中在“消费者不满意要求退卡”、“商家跑路”、“消费者个人原因退卡”、“设置有效期”、“霸王条款”、“承诺、宣传与实际不符”等方面。
江苏省消保委曾表示,我国缺乏单用途预付卡的法律与行政法规,远不能解决单用途预付卡引发的现实矛盾。当前,江苏对单用途预付卡的管理主要依据2012年商务部发布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与《江苏省消保条例》。
校对:张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