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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变更诉请(行政诉讼关于变更被告的法律规定)


基本案情:河池市土地储备中心认为陈某不符合拆迁补偿安置条件。陈某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信访答复。一审、二审法院行政裁定,不予立案陈某向最高院申请再审。2019年陈某变更诉讼请求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二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陈某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再433号


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受理本案后,再审申请人撤回了前诉再审申请现一、二审裁判以重复诉讼为由驳回再审申请人的本案起诉,处理方式欠妥,应予纠正。裁定如下:撤销一审二审法院行政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老践说法:1.当事人陈某不服拆迁补偿,多次信访之后,终于走上行政诉讼道路。而且行政诉讼前前后后经过多次诉讼,终于获得胜诉的希望。毕竟,最终是否胜诉,还需要等一审法院的重新审理结果。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是全面的审理,若是陈某的请求不成立的话,有可能会认为裁定再审已没有意义,因为拆迁补偿的结果不变。


2. 当事人陈某撤回了前诉的再审申请,这一点有些不解?既然提起再审,其他没有必要撤回,撤回之后,一审二审法院就以重复起诉为由,裁定不予立案。好在当事人的坚持,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才获成功。


3. 建议当事人不要撤回再审申请,不管什么原因,一旦撤回再审申请,救济的机会也就浪费了。后面再也不能申请再审,也不能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4. 本案与前诉之所以不构成重复起诉,在于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诉讼请求不一样,要求不一样,不属于重复起诉。


5. 当事人本案的诉讼是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前诉一审二审法院认为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本案符合立案条件应审理,前诉一审二审法院认为不属于受案范围直接裁定不予立案。其实一审二审法院前诉的认定是错误的。


6. 但是当事人的起诉是符合起诉条件的,故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一审二审法院处理方式欠妥,应予纠正。应保护当事人行政诉讼救济的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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