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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延迟纳税(厦门税务局上班时间2020)


多项税收政策为企业加持


同时,厦门税务重点落实好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费)等政策,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的亏损结转年限延长到8年;对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最长可缓缴社会保险费6个月;对疫情期间减免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可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因疫情影响无法在法定时限内办理的涉税事项,依法延长相应的办理期限,可依法办理延期申报缴税,最长不超过3个月。


近日,厦门税务继续大力推广“非接触式”办税,各项涉税业务通过网上办、掌上办、邮递办、热线办等方式,实现“不见面也能办”。对于必须现场办理的特殊事项,开通“预约办”绿色通道,12366热线提前了解纳税人诉求,让纳税人即来即办、即办即走。对影响纳税人社保待遇或后续生产经营的业务事项实行容缺受理,纳税人后期可通过邮寄方式补齐办理资料。此外,还取消了出口退税申报期限。


快速响应落实机制促政策落地


为确保目前已经出台的政策落实落细,厦门市税务局建立了支持抗击疫情工作措施快速响应落实机制,在厦门市税务局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成立了支持抗击疫情政策和服务措施落实工作团队。


据悉,市、区两级税务机关根据工作职责及相应权限,分别负责“18条措施”中涉税事项的减免税费、办理延缓等事项的落实工作,确保“18条措施”精准落地。执行中,税务机关将主动了解纳税人诉求,汇总执行问题,向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开展政策宣传解读和办税操作辅导,帮助纳税人及时全面弄懂政策,确保应享尽享、应享快享,和企业共渡难关、共克时艰。


在承诺办理期限内加快办理“18条措施”涉税事项,对于纳税人工作诉求,能当场办理或答复的,当场办理或答复;不能当场办理且合理的工作诉求,于两个工作日内办结。对支持救治等特急事项的一个工作日内从快办结,情况复杂难以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答复的,将相关情况告知纳税人,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捐赠防疫物品可否税前扣除?


直接捐赠防疫物品,是否可以税前扣除?什么样的企业才算生产困难企业?为防抗疫情扩大生产的设备可以一次性在税前扣除吗?记者了解到,厦门市税务局出台的18条措施与企业息息相关,受到大量企业关注,为了让读者更好地了解并掌握相关政策,记者邀厦门市税务局专家来解答企业集中咨询的一些重点问题。


1.问:公司为支持疫情防控,捐赠了100万元现金和1万个口罩,请问如何在税前扣除?是否必须按利润总额的12%在限额内扣除?


答:《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你公司捐赠的现金和口罩,只要是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捐赠,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不受利润总额12%的限额限制。


2.问:因疫情紧急,我公司购买了防护用品直接捐给了疫情防治定点医院,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你公司捐赠的防护用品,可以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全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问:我公司是医用口罩生产企业,为了满足疫情防控对口罩的需求,1月份购入了一台生产设备用于扩大生产,请问这台生产设备可以用加速折旧的方法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你公司购入的生产设备可以一次性在税前扣除。


4.问:我公司既有运输业务,又有商品批发业务,因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公司业务量大幅减少,今年预计会产生亏损,听说困难行业企业亏损年限可以延长,请问:我公司属于困难行业企业吗?困难行业企业亏损年限可以延长多久?


(二)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你公司若属于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可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最长结转年限为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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