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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教育领域的立法机关是什么(教育立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依照法律程序)





今天是教育法学的最后一篇冲刺


我们来复习现行主要的教育法律法规





考点1:颁布与施行时间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颁布时间:1995年3月18日


施行时间:1995年9月1日


立法机关: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地位:教育根本法,在我国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中处于“母法”地位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颁布时间:1986年4月12日


修订时间:2006年6月29日


施行时间:2006年9月1日


立法机关: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颁布时间:1993年10月31日


施行时间:1994年1月1日


立法机关: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考点2:时间/年龄/数字类信息


1.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2.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3.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


4.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5.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6.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7.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8.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


9.到2020年,普及学前一年教育,基本普及学前两年教育,有条件的地区普及学前三年教育。重视0至3岁婴幼儿教育。


10.大力开展“阳光体育”运动,保证学生每天锻炼一小时,不断提高学生体质健康水平。


11.完善教师培训制度,将教师培训经费列入政府预算,对教师实行每五年一周期的全员培训。




考点3:法律责任类


1.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的经费,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教育法71】


2.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教育法72】


3.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教育法73】


4.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教育法75】


5.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教育法77】。


6.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教师法35】


7.国家工作人员对教师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教师法36】


8.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教育教学工作,拖欠教师工资,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的经费,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教师法38】




考点4:原则方针类


1.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教育法14】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义务教育法22】


3.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未成年人保护法54】


4.《纲要》中提出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


把育人为本作为教育工作的根本要求。人要以学生为主体,以教师为主导,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作为学校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把改革创新作为教育发展的强大动力。教育要发展,根本靠改革。


把促进公平作为国家基本教育政策。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教育公平的关键是机会公平,基本要求是保障公民依法享有受教育的权利,重点是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扶持困难群体,根本措施是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向农村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倾斜,加快缩小教育差距。教育公平的主要责任在政府,全社会要共同促进教育公平。


把提高质量作为教育改革发展的核心任务。树立科学的质量观,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适应社会需要作为衡量教育质量的根本标准。【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总体战略】


5.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是教育改革发展的战略主题,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的时代要求,其核心是解决好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的重大问题,重点是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着力提高学生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和善于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总体战略】


6.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确保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制定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的办法。


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共同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和服务体系,健全动态监测机制。加快农村寄宿学校建设,优先满足留守儿童住宿需求。


大力开展“阳光体育”运动,保证学生每天锻炼一小时,不断提高学生体质健康水平。【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义务教育】


7.创新人才培养模式。


注重学思结合。倡导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参与式教学,帮助学生学会学习。


注重知行统一。坚持教育教学与生产劳动、社会实践相结合。开发实践课程和活动课程,增强学生科学实验、生产实习和技能实训的成效。


注重因材施教。关注学生不同特点和个性差异,发展每一个学生的优势潜能。推进分层教学、走班制、学分制、导师制等教学管理制度改革。【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人才培养体制改革】


8.深化办学体制改革。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办学主体多元、办学形式多样、充满生机活力的办学体制,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全社会积极参与、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格局。【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办学体制改革】


9.以农村教师为重点,提高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


完善教师培训制度,将教师培训经费列入政府预算,对教师实行每五年一周期的全员培训。【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10.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职称)系列,在中小学设置正高级教师职务(职称)。【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考点5:负责部门类


1.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教育法15】


2.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国务院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教育法17】


3.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教育法21】


4.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举办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所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体制。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必须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其任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长负责。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教育法31】


5.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兴办的校办产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教育法32】


6.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教师法5】


7.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教师法13】


8.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教师法14】


9.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教师法39】


10.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义务教育法7】




考点6:特殊要求类


1.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教育法8】


2.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育教学语言文字,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教育教学。【教育法12】


3.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教育法27】


4.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教育法35】


5.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教育专项资金,重点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教育法57】


6.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法3】


7.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教师法22】


8.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教师法24】


9.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义务教育法11】


10.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11.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义务教育法30】


12.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义务教育法31】


13.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城市学校教师和高等学校毕业生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从事义务教育工作。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以志愿者的方式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缺乏教师的学校任教。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认定其教师资格,其任教时间计入工龄。【义务教育法33】


14.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未成年人保护法19】


15.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未成年人保护法30】


16.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未成年人保护法38】


17.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未成年人保护法39】




考点7:案例分析类


1.学校应承担责任的情况【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9】



2.学校不负责任情况【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12、13】



3.学生或者监护人应负责任的情况【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10】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4.其他主体应负责任情况【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11】


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5.事故损害的赔偿情况【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6、27】


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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