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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48号文件(2019年贺州市政府88号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为维护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现将拟征收(用)土地情况预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地块位置:位于平桂区潇贺大道西南侧。


二、拟征收地块:年产50万吨碳酸钙粉体项目用地。


三、拟征收地块面积:约30亩。


四、拟征收地块涉及的村组:平桂区望高镇立头村民委员会第二、三村民小组。


五、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


(一)土地补偿标准:按照《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及安置标准的通知》(贺政规〔2020〕7号)规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二)安置途径:1.以货币方式进行安置;2.以社会保障方式进行安置;3.以产业用地方式进行安置。


六、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除正常生产生活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未经批准新建的地上(下)建筑物和构筑物,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七、根据《自然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上述拟被征地村民小组对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要求听证的,请于5个工作日内向贺州市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


特此告知


附件: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及安置标准的通知(贺政规〔2020〕7号)


贺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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