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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对外出售的税收处理(出售无形资产增值税怎么处理)

个人以无形资产,尤其是科技人员以自身拥有的科技创新成果进行投资入股是常有的事。此类投资者在取得股权时和取得股权后再转让,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因为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取得的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财税人员在办理此类股权转让时,时常出现因错误理解政策,导致少缴纳税款的现象发生。本文结合案例具体剖析个人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和后续转让股权,应如何正确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1:20×1年1月1日,张三以其个人持有的一项非专利技术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作价1000万元,占股20%。该非专利技术成本100万元。20×3年1月1日,张三出售其持有的全部股权,取得股权转让所得1500万元,全部为货币资金。计算张三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分析:张三是以非专利技术对外投资的,其转让非货币性资产行为与投资行为同时发生,需对非货币资产转让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投资环节应纳个人所得税额=(1000-100)×20%=180万元


自2015年4月1日起,对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自应税行为发生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纳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转让环节应纳个人所得税额=(1500-1000)×20%=100万元


假设截至20×3年1月1日,张三尚未缴纳的投资环节个人所得税150万元,由于在股权转让环节张三取得了1500万元的现金,该现金收入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例2:20×1年1月1日,张三以其个人持有的一项专利技术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作价1000万元,占股20%。该专利技术成本100万元。20×3年1月1日,张三出售其持有的全部股权,取得股权转让所得1500万元,全部为货币资金。计算张三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分析:与例1唯一不同的,是将非专利技术改为了专利技术,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可以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投资环节选择递延纳税,暂不纳税。


转让环节应纳个人所得税额=(1500-100)×20%=280万元


例3:20×1年1月1日,张三以其个人持有的一项专利技术投资入股到境内某合伙企业,作价1000万元,占股20%。该专利技术成本100万元。20×3年1月1日,张三出售其持有的全部份额,取得股权转让所得1500万元,全部为货币资金。计算张三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分析:与例2唯一不同的,是将境内居民企业改为了合伙企业。根据规定,只有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的,才能够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计算过程同例1。


例4:20×1年1月1日,张三以其个人持有的一项专利技术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作价1300万元,其中1000万元作为出资,占股20%,另取得了现金300万元。该专利技术成本100万元。20×3年1月1日,张三出售其持有的全部股权,取得股权转让所得1500万元,全部为货币资金。计算张三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分析:与例2不同的,是张三的专利技术作价1300万元,其中取得股权1000万元,现金300万元。根据规定,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可以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由于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并非全部为股票(权),所以,张三不可以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投资环节应纳个人所得税额=(1300-100)×20%=240万元


由于张三在股权投资环节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过程中取得了现金补价,现金部分应优先用于缴税;现金不足以缴纳的部分,可分期缴纳。张三取得现金300万元,大于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无需办理分期备案。


股权转让所得1500万元,股权取得成本1000万元(股权投资环节取得的补价300万元非股权取得成本),则,转让环节应纳个人所得税额=(1500-1000)×20%=100万元。


例5:20×1年1月1日,张三以其个人持有的一项专利技术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作价1000万元,占股20%。该专利技术成本100万元。20×3年1月1日,张三出售其持有的全部股权,取得股权转让所得1500万元,其中为货币资金500万元,股票1000万元。计算张三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分析:张三在20×1年1月1日的投资行为,可以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暂不纳税。20×3年1月1日的股权转让行为,是属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和投资行为同时发生。


转让环节应纳个人所得税额=(1500-100)×20%=280万元


由于张三在股权转让环节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过程中取得了现金补价,现金部分应优先用于缴税;现金不足以缴纳的部分,可分期缴纳。张三取得现金500万元,大于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无需办理分期备案。


若例5中股权转让环节张三取得的货币资金为100万元,那么,张三可以在交纳了100万元的个人所得税后,对现金不足缴纳的180万元部分,办理分期缴纳备案。


个人浅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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