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总则第17至23条的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或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因此,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办理银行业务,除了纯获利益的业务之外,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而根据《民法典》第23条的规定,其监护人为其法定代理人,即应当由其监护人代理。为了便于理解,关于残疾人办理银行业务是否需要监护人的问题,可以按照如下顺序来判断:首先需要判断其行为能力,再来判断是否需要法定代理人,再来判断谁是监护人。具体判断的顺序如下:
二、其次看主观的精神状况/智力水平1、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辨认”的意思是没有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不知行为后果。
三、对于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民法典》第27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以下按顺序担任: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其他经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同意的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
五、法院认定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后,按《民法典》第28条规定的顺序确定监护人:1、配偶;2、父母、子女;3、其他近亲属;4、其他经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同意的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六、其他监护人确认的情形:1、父母遗嘱指定;2、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协议确定;3、有监护争议的,由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指定或者直接向法院申请指定;不服指定的可向法院申请指定;4、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书面确定自己将来的监护人;5、没有监护人的,可由民政部门或者居委会、村委会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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