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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 开户绑别人的银行卡号(用别人身份证开证券户绑定我的银行卡)

#普法行动#


原创 小壹口 壹口合规 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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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11日,证监会发布第7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证券营业部总经理赵某违法买卖股票行为进行处罚。



借用好友之妻账户炒股,盈利300余万,被罚没650万


当事人:赵某,1979年5月出生,时任某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丁某茹系蒋某之妻,蒋某系当事人赵某好友。2019年9月25日,当事人赵某从蒋某处借入“丁某茹”证券账户。


当事人赵某于2019年9月25日、9月26日、9月27日,分别向丁某茹尾号6677的招商银行账户转入100万元、100万元、60万元。上述资金分别于同日通过银证转账转入丁某茹证券资金账户。


2019年9月25日至案件调查日2020年11月27日,当事人赵某控制“丁某茹”证券账户交易“诚迈科技”“和而泰”等23只股票,其中沪市合计买入股票3501.18万元,卖出股票3631.07万元;深市合计买入股票7266.68万元,卖出股票7470.52万元;股转系统买入“云南文化”49690元,截至调查日2020年11月27日未卖出,按调查日收盘价计算,账面亏损2994.69元。综上,当事人赵某控制“丁某茹”证券账户买卖股票共盈利314.54万元。


依据《证券法》第187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责令赵某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赵某违法所得314.54万元,并处以320万元的罚款。


当事人辩称自己是代客炒股,试图减轻处罚


当事人赵某对监管部门的认定提出了申辩,在申辩材料提出了四条意见,其中最为重要的是第四条:赵某的行为系私下接受他人委托买卖股票,而非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因此,请求减轻处罚。


对此条申辩意见,监管部门认为:根据本案询问笔录、银行资金流水、“丁某茹”证券账户交易流水、交易手机硬件信息等证据,应认定当事人赵某自好友蒋某处借用“丁某茹”证券账户,借用期间为2019年9月25日至2020年11月27日;交易资金来源于赵某本人尾号2793的中国银行账户;“丁某茹”证券账户交易股票留存的手机号码及IMEI号硬件信息与当事人赵某控制使用的手机号码及IMEI号等硬件信息相一致;当事人赵某自认借用期间交易决策由赵某本人做出,收益归其所有,综上足以认定当事人赵某实际控制“丁某茹”证券账户,拥有交易决策权限,账户资金来源于赵某本人。当事人赵某的行为构成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


同时,证监会还对赵某的其他申辩意见进行了说明,最终,证监会对赵某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壹口说明:如果认定为违法炒股,那账户所有的收益均为违法所得;而如果认定为代客炒股,那就不能将账户中的收益简单认定为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仅能是当事人从客户手里获得的好处费或提成以及交易佣金提成(如果有),那对应的罚没款也将大幅降低。对于代客炒股违法所得的计算,壹口此前写过一篇软文:《新证券法下“代客炒股”违法所得的认定范围?》(已做超链接,点击即可查看)


年内已有17名从业人员买卖证券被行政处罚


年内,算上本例,因违法买卖证券被监管处罚的从业人员已达17人。同时,还有若干从业人员因违法买卖证券被采取监管措施,由于监管措施披露的信息较少,故本文未做收纳整理。


从岗位分布上看,除其中1例未明确所在部门外,其余人员均为分支机构从业人员。其中,分支机构总经理5人,分支机构副总经理1人,经纪人3人,员工6人,投顾1人。


从盈亏情况上看,12人亏损,5人盈利。6名分支机构老总中2人盈利、4人亏损。


1.2021年11月10日,广东证监局对证券营业部客户经理罗某方违法买卖证券进行行政处罚,经查:罗某方从业期间,与丈夫肖某(现已离婚)共同控制刘某娟、肖某1、肖某2、罗某云的证券账户持有、买卖股票,累计成交金额6.838亿元,整体交易亏损。依规,监管部门责令当事人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并处以35万元罚款。


2.2021年10月19日,上海证监局对证券营业部员工郁某违法买卖证券进行行政处罚,经查:郁某2016年6月22日至2018年4月4日控制使用其父亲账户,2011年11月3日至2018年4月4日控制使用其母亲账户,主要使用郁某的手机委托下单进行股票交易。郁某使用上述两账户买卖股票累计成交金额为2494万元,盈利54.72万元。依规,监管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54.72万元,并处以10万元罚款。


3.2021年9月6日,上海证监局对某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徐某丰违法买卖证券进行行政处罚,经查:任职期间,徐某丰实际控制使用“徐某杰”开立的证券账户买卖、持有股票,累计成交金额为3.78亿元,涉案交易累计为亏损。依规,监管部门对其处以10万元罚款。


4.2021年6月11日,安徽证监局对证券营业部从业人员周某涛违法买卖证券进行行政处罚,经查:周某涛于2014年2月12日至2020年9月11日借用“王某某”“曹某”等10人共计15个证券账户从事股票交易行为,累计买入5.95亿元,累计卖出5.95亿元,扣除佣金税费后,亏损642.26万元。依规,监管部门责令其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并处以20万元罚款。


5.2021年5月25日,湖北证监局对证券营业部副总经理刘某麟违法买卖证券进行行政处罚。经查:2013年9月26日至2019年1月29日期间,刘某麟使用弟弟账户交易合计11681笔,交易46只股票,成交金额6354.58万元,账户盈利97.01万元。依规,监管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97.01万,并处以97.01万罚款。(备注:按照当事人的说法,其本人买卖证券的本金部分来自于券商融资,并支付融资利息和费用120万,实际亏损23万。)


6.2021年5月25日,湖北证监局对某证券公司湖北分公司总经理帖某卫违法买卖证券进行行政处罚。经查:2017年7月13日至2017年10月31日,帖某卫控制使用“余某”账户买卖交易金额为1937.4万元,亏损14.9万元。2017年11月2日至2018年10月18日,帖某卫控制使用“马某”账户买卖交易金额为2826.4万元,亏损26.3万元。两个账户合计亏损了41.2万元。依规,监管部门对其处以20万罚款。


7.2021年5月24日,江苏证监局对证券营业部从业人员赵某伟、郭某鸣违法买卖证券进行行政处罚。经查:2017年3月起至2018年10月,二人共同使用他人账户买卖证券共计亏损16.68万元。同时,2015年11月起至2018年10月,赵某伟还单独使用6个他人账户买卖证券,亏损74.98万元。依规,监管部门对赵某伟、郭某鸣分别处以2万元罚款。(两人)


8.2021年5月13日,青岛证监局对证券营业部经纪人杨某君违法买卖证券进行行政处罚。经查:2018年10月31日至12月19日,杨某君通过他人账户买卖股票,合计买入成交金额为43.32万元,卖出成交金额为43.55万元,扣除税费后盈利1361.92元。依规,监管部门对杨某君没收违法所得1361.92元,并处以4万元罚款。


9.2021年4月25日,中国证监会对证券营业部客户经理单某违法买卖证券进行行政处罚。经查:2017年6月到11月,单某使用“孙某某”证券账户买卖股票,买入金额29.92万元,卖出金额25.47万元,亏损4.26万元。依规,监管部门对其处以10万元罚款。


10.2021年4月20日,中国证监会对证券营业部投资顾问黄某雄违法买卖证券进行行政处罚。经查:2017年3月至2019年3月,黄某雄控制使用他人多个证券账户通过跟踪客户交易信息,趋同交易股票46只,趋同交易成交金额2.29亿元,趋同交易获利300余万元。依规,监管部门责令黄某雄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黄建雄违法所得308.14万元,并处以900万元罚款。


11.2021年4月16日,四川证监局对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刘某杰违法买卖证券进行行政处罚。经查:2010年6月至2019年2月,刘某杰实际控制和使用二姨证券账户组买卖股票,交易金额累计4.24亿元,交易亏损累计263.02万元。依规,监管部门责令刘某杰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罚款80万元。


12.2021年3月23日,中国证监会对证券营业部负责人江某涛违法买卖证券进行行政处罚。经查:2007年12月21日至调查截止日,江某涛使用父亲证券账户组交易股票2,856只次,交易金额11.79亿元,盈利1499.62万元。依规,监管部门没收江某涛违法所得1499.62万元,并处以1400万元罚款。


13.2021年3月8日,山东证监局对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张某春违法买卖证券进行行政处罚。经查:2015年6月2日至2017年7月7日,张某春使用配偶账户持有、买卖股票20只,买卖股票总成交金额1012.14万元,亏损17.67万元。依规,监管部门对张某春处以3万元罚款。


14.2021年1月12日,四川证监局对证券营业部经纪人徐某霞违法买卖证券进行行政处罚。经查:2015年12月15日至2019年11月26日,徐某霞借用他人账户买卖股票,交易累计亏损3.74万元。依规,监管部门对徐某霞处以1万元罚款。


15.2021年1月4日,四川证监局对证券营业部经纪人庞某违法买卖证券进行行政处罚。经查:2017年3月8日至2019年10月10日,庞某操作他人账户进行股票买卖,买入金额93.85万元,卖出金额86.02元,交易累计亏损28.07万元。依规,监管部门对庞某处以2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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