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保监罚〔2015〕9号
受处罚单位:中国人寿(行情601628,问诊)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川市支公司
主要负责人姓名:杨一政
经查,2014年6月至2014年9月期间,你支公司在小额人身保险经营过程中存在下列违法行为:
你支公司通过街道办、社区居委会等不具备代理资格的单位和个人销售小额保险业务。
上述违法行为有《事实确认书》、业务资料凭证、案件调查笔录等证据在案证明。
我局于2015年1月22日向你支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支公司于2015年2月2日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经核查,你支公司申辩理由不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
你支公司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和个人销售保险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八)项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我局责令你支公司改正,决定给予你支公司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杨一政在上述违法行为期间任你支公司总经理,为对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杨一政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款项划至下述账户:
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行情601939,问诊)广州东宝大厦支行
账号:44001400115058900000。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保监局
2015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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