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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审审计方案 加强内审工作 推进审计全覆盖

Article 12 内审方案


GVP Interpretation


开展审核前需要制定审核方案。


要有针对性地来制定审核方案,针对关键活动、关键岗位及既往审核结果。


方案应当能够指导后续的工作。



【原文】


第十二条 开展内审前应当制订审核方案。方案应当包括内审的目标、范围、方法、标准内审、审核人员、审核记录和报告要求等。方案的制定应当考虑药物警戒的关键活动、关键岗位以及既往审核结果等。


【理解】


审核,又称为审计(Audit),本文中不做区分。



1、标准


方案中的“标准”,即,依审计据什么来进行审核。可以非常概括性地表述为以《药品管理法》、《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开展本次审核。标准类似于考试时的参考答案。同样的体系,按照某一法规标准,可以理解为符合要求,而按照另外的法规要求,工作则可能存在缺陷全。明确的审计标准,是对审计结果产生认同的根本性前提。审计人员必须以法律、法规、指南为前提,不能以个人经验、感受,作为标准。



2、结果


审核结果,除了影响下一次开展审核的时间外,如果出现了严重的发现项,往往意味着相关药物警戒的工作开展有重大的问题,需要去思考责任人是否足够胜任该工作。如果是针对一个第三方供应商的审计,在过程中发现了严重发现项,可能导致无法开始合作或必须终止合作。所以,审计官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对严重发现项的评定一般非常谨慎。


eSafety药物警戒系统


多数的审计根据结果分为(轻微Minor、主要Major、严重Critical)三类,审核中发现的问题称作发现项(Finding),按其对于整个体系的影响程度判读轻中重度。






  • 轻微如果所发现的内容仅为某些偶然的错误或失误,可以将其考虑为轻微发现项。
  • 主要介于上述两者之间,被称为主要发现项。经常包括类似于缺少某一流程、或某一流程实际执行存在违背。
  • 严重非常严重的系统性问题(如根本不知道有GVP要求存在、公司无明确的药物警戒负责人)可能导致药物警戒活动无法开展,药物警戒的体系在某方面或者整体上无法产生效果,此时应考虑其为严重发现项。
  • 最终结果最后,结果判定,是否通过审核,其判断标准往往与公司的质量标准有关。理论而言,所有方案发现项均应解决。

来源:GCP INSPECTIONS METRICS REPORT. https://assets.publishing.service.gov.uk/


3、时刻准备


在确定了审计计划后,可以提前告知被审计方,从而可以使其有一定的时间来准备审计推进。但审计的准备并不是在方案确定后才开始。




本章讨论的是内部审计,其目的是为了保证药物警体系的适宜性、有效性及充分性,从而保证在监管机构检查时达到合规性,因此应当时刻保持体系的适宜、有效及充分,时刻准备着被监管机构检查的状态。在平时的每一个工作当中,也应当以这样的理念来开展工作,保证日常的每个工作在被审计或被检查时,能清晰、完整的表述反映其真实加强客观的状态,达到通过审计的标准。



【实践影响】


对药物警戒运营团队来说,可能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覆盖




药物警戒运营人员按照日常工作要求及流程开展工作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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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第11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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