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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税务筹划咨询方案(律师事务所税务筹划方案)

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过程中所涉税种、所得税纳税要点、常见涉税风险以及所得税筹划方案进行了全面梳理和总结。


一、股权转让所涉税种与税率

(一)个人


(1)个人所得税: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税率


(2)印花税:转让双方万分之五(小规模纳税人可减半)


(二)公司


(1)企业所得税:25%税率


(2)印花税:转让双方万分之五(小规模纳税人可减半)


(三)个人独资企业


(1)个人所得税:按照经营所得税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2)印花税:转让双方万分之五(小规模纳税人可减半)


(四)合伙企业


(1)个人所得税:按照经营所得税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2)印花税:转让双方万分之五(小规模纳税人可减半)


二、股权转让所得税纳税要点

(一)需要按照股权转让纳税的情形


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1)出售股权;


(2)公司回购股权;


(3)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4)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5)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6)以股权抵偿债务;


(7)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个人所得税


(1)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2)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3)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4)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5)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


(6)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2、企业所得税


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


(三)纳税地点


1、个人所得税


居民个人将其股权转让给个人或企业,其纳税地点应该是发生股权变更的企业所在地


2、企业所得税


居民企业将股权转让给个人或企业,以居民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


(四)股权转让收入的确定


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1、协议价;


2、净资产评估价;


3、核定价;(股权转让价格明显偏低时;未申报纳税时;未提供股权转让收入资料时)


(五)股权原值的确定


1、个人所得税


(1)货币性资产出资取得股权的,股权转让收入按照出资时货币性资产价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定;


(2)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取得股权的,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公允)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


(3)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的,符合67号文13条第2项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4)转增方式取得股权的,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5)股权激励取得股权的,股权转让收入按照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之和确定;


(6)股权原值的核定,个人转让股权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股权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股权原值的,如涉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如涉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由税务机关根据验资报告、银行询证函、银行存款日记账、实收资本(股本)账面记录、公司章程、等进行审核对比核定原值;


(7)多次取得,对个人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资企业股权的,转让部分股权时,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股权原值;


(8)兜底条款,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2、企业所得税


(1)以现金方式取得股权的,以支出价款为成本;


(2)以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股权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即根据116号文规定,以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定非货币性资产转让价。


三、股权转让涉税风险及防范

(一)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的风险及防范


1、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的情形


(1)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财务报表中所有者权益部分)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2)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3)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4)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5)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6) 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2、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有正当理由的情形


(1)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2)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4)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3、股权转让收入被认定为“明显偏低”的后果


如股权转让收入被认定为“明显偏低”,那么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核定方法如下:


(1) 净资产核定法


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6个月内再次发生股权转让且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上一次股权转让时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此次股权转让收入。


(2) 类比法


(3) 其他合理方法


4、如何防范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转让价格“明显偏低”


(1)除非有法律规定的前述正当理由,否则建议股权转让价格不要低于财务报表上所有者权益对应的金额。


(2)如果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建议对前述所涉资产进行评估,以确定前述资产的公允价值。投资者在进行股权转让时不要无故低于根据前述资产公允价值确定的所有者权益公允价值。(在资产评估过程中,委托人可以与评估公司充分沟通资产的状况,使评估公司确定一个合理的评估结果,尽量避免税务机关采取其他核定方式使股权转让价格被核定过高。)


(二)“未实缴出资”确定股权转让原值存在的风险及防范


1、在被投资企业“未实缴出资”的情况下,不能按照认缴出资额确定股权转让原值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规定,股权转让原值应当按照投资者在取得股权过程中实际支付的对价或者前手完税价格确定,在投资者未实缴出资的情况下,投资者取得股权实际支付的对价并非公司工商信息显示的认缴出资额,而是被投资企业财务报表中股本和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两部分之和。如果投资者按照包括“未实缴出资”在内的全部出资确定股权转让原值,那么就存在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偷税的风险。


2、“未实缴出资”所涉税务风险防范


投资者不可将“未实缴出资”作为股权转让原值的一部分,应当按照投资者取得股权的实际对价或者前手完税价格确定股权转让原值。


(三)股权转让交易取消的涉税风险和防范


1、股权已经过户,征收的所得税不予退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第一条规定,“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 在实务中,企业所得税也参照前述规定执行。


2、股权尚未过户,征收的所得税应予退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第二条规定,“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裁决、停止执行原股权转让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由于其股权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着股权转让关系的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以及从行政行为合理性原则出发,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实务中,企业所得税也一般参照前述规定执行。


3、股权转让交易或者对赌协议涉税风险防范


(1)在设计股权转让交易步骤和实际进行股权转让交易时,要充分考虑股权转让过户和所得税之间的关系,选择合适的时机实施股权过户。


(2)在股权转让协议中要考虑股权转让交易取消或者对赌协议履行过程中的所得税承担问题,避免约定不清增加所得税涉税风险。


(四)股权代持涉税风险和防范


1、股权代持涉税风险


在实务中经常有股权代持的情形,当隐名股东要求现名变更股权登记时,可能被税务机关认定是股权转让行为,要求名义股东缴纳所得税。


2、股权代持涉税风险防范


(1)隐名股东投资入股时一定要与名义股东签订股权代持协议,且股权代持协议最好经过公证,同时,隐名股东要保留好资本投入的转账凭证和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和享受公司经营成果的相关证据。


(2)如隐名股东提交前述资料后税务机关还认为是股权转让行为,那么隐名股东可向法院提起确权之诉,确认隐名股东的股东地位。


(五)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名为股权转让实为房屋土地转让的涉税风险和防范


1、被税务机关认定为房屋土地转让的相关批复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687号,鉴于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共同转让深圳能源(钦州)实业有限公司100 %的股权,且这些以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经研究,对此应按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征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87号,鉴于广西玉柴营销有限公司在2007年10月30日将房地产作价入股后,于2007年12月6日、18日办理了房地产过户手续,同月25日即将股权进行了转让,且股权转让金额等同于房地产的评估值。因此,我局认为这一行为实质上是房地产交易行为,应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津泰达恒生转让土地使用权土地增值税征缴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1]415号,经研究,同意你局关于“北京国泰恒生投资有限公司利用股权转让方式让渡土地使用权,实质是房地产交易行为”的认定,应依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2、人民法院司法裁判观点


(1)最高院观点


由于转让股权和转让土地使用权是完全不同的行为,当股权发生转让时,目标公司并未发生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应税行为,目标公司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案例来源:马庆泉、马松坚与湖北瑞尚置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二终字第264号


(2)江苏高院观点


现行税法没有对涉及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公司的股权转让作出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的规定。根据税收法定主义,税法未规定需要纳税的,当事人即可不交税


案例来源:江苏高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福中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苏商再终字第0006号


(3)陕西安康中院观点


2009年通过签订《联合开发合同》及《股权转让协议》的形式,将‘太极大厦’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巨隆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等税收法律、法规规定,被上诉人中成公司在持有、转让‘太极大厦’土地使用权过程中,应依法申报并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税款。


案例来源:旬阳地税局与陕西中成工贸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安中行终字第00037号


3、被认定为名为股权转让实为房屋土地转让的涉税风险防范


(1)在涉及股权转让协议时准确定位该协议的合同目的是转让股权,而非房屋和土地,而且对于房屋和土地的情况不要再协议中过多体现。


(2)避免踩中税务机关复函中的监管要点,可以在转让股权时保留一部分除房屋土地之外的其他资产,尽量避免一次转让100%股权。


(3)拟通过股权转让方式获取目标公司土地使用权时,应事先向当地税务部门咨询具体的处理政策,避免遭受行政处罚。


(六)股权转让协议中税负承担条款缺失或者约定不明的风险及防范


在股权交易中,因股权转让协议中缺少对税负承担的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经常导致交易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建议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对税负的承担作出约定,约定本次交易所涉税种的负担方。


(七)股权转让协议中的涉税风险和防范


股权转让协议中涉税部分约定不明会产生较大涉税风险。例如:交易标的是股权还是资产是否约定清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否在协议中予以考虑;是否缺少税收担保条款等。


建议双方在股权转让协议中要对前述涉税因素充分予以考虑,避免双方约定不清产生纠纷。


(八)间接持股被穿透的涉税风险和防范


通过设立海外SPV公司,搭建多层海外平台,通过转让境外SPV公司股权的方式达到转让国内公司控制权的方式降低税负是体量较大公司的常用税务筹划手段。但最几年间接持股被穿透的情况时有发生,通过此方式进行税收筹划存在一定风险。


建议一方面需要提前搭建海外平台,海外平台除国内经营性资产外最好再装入适当其他资金。另一方面要避免踩中《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7号)规定的红线。


(九)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涉税风险和防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五条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见,如受让人在支付股权价款时未代扣代缴出让人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话,受让人会因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而被税务机关罚款。


建议股权转让双方对于税款的负担和股权价款是否含税作出明确约定。


(十)股权转让违约金收入涉税风险和防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规定,“股权成功转让后,转让方个人因受让方个人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属于因财产转让而产生的收入。转让方个人取得的该违约金应并入财产转让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取得所得的转让方个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所以,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的违约金也应当依法缴纳所得税。


(十一)公司实行股权激励的涉税风险和防范


目前很多公司为降低代理成本,往往会推行股权激励政策。有些公司推行股权激励采取的方式是:大股东股权转让给激励对象个人或持股平台,那在激励对象离职退出标的公司或持股平台时,通常都是按约定价格或者约定的价格计算标准退出,这种情况存在被税务机关按公允价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可能,而且还增加激励对象的税务负担。


建议一方面公司考虑能否采取授予激励对象分红权或者采取不实际将股权过户给激励对象的方式实施股权激励。另一方面公司可以章程中对不能对外转让的内部股权转让作出相应的规定,利用国家税务总局(2014)67号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筹划。


四、股权转让税务筹划

(一)利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实现递延纳税


财税(2009)59号文关于特殊性重组的条件


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上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二)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2014年前为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 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 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3. 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重组交易各方按本条(一)至(五)向规定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此税收优惠政策的实质为股权换股权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暂不缴纳所得税。


(二)利用集团之间股权划转税收政策实现递延纳税


《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三、关于股权、资产划转


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可见,在100%控股的居民企业之间划转股权无需缴纳所得税。


(三)转让方为居民企业法人的情况下,可采取进行利润分配再进行股权转让的筹划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转让股权之前先对目标公司的未分配利润进行分配,降低转让价款,降低税负。


(四)将持股平台注册至“税收洼地”


提前搭建持股平台,将持股平台注册至具有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的地点,转让持股平台的股权或份额以实现对目标公司股权的转让,可以有效降低税负。


(五)转让方为居民企业法人的情况下,可采取转增股本,分配利润,转让股权的方式进行筹划


如股东为居民企业法人,可首先将注册资本25%之外的盈余公积转增为股本,此转增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如股东为个人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然后将未分配利润予以分配,向居民企业分配利润也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最后进行股权转让,这将大大降低股权转让价款。


(六)受让方先增值转让方再转让


例如:受让方需达到的持股比例为40%,可先由受让方对目标公司增资20%,然后由转让方将目标公司20%股权转让给受让方,实现受让方持有目标公司股权达到40%。


(七)转让方为居民企业法人的情况下,可采取转让方先减资,受让方再增资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五、 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 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转让方减资收回投资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的部分都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此方案的缺点是公司法对于减资有严格要求,程序比较繁复,而且容易引起税务机关的注意,可能被税务机关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为转让股权的行为。


(八)通过企业分立将两层税负变为一层税负


针对目标公司股东为居民企业法人,该居民企业法人股东为个人,股权转让收入最终分配给个人的情况,如不进行税收筹划,该笔股权转让收入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筹划方案为:将所要转让的资产通过分立的形式单独装到一个由个人股东持股的公司,然后转让该公司股权,这样可以只需交纳个人所得税,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九)转让方为居民企业法人的情况下,通过调整股权过户时间节点,延迟缴纳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转让方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才确认收入实现,所以对于分期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情况,可以约定付清大部分价款后再办理股权变更手续,以实现延迟缴纳所得税。


(十)根据个人所得税规定的“正当理由”进行低价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 年第 67 号)第十三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1.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2.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3.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4.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针对理由1,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的,应提供相关政策依据(包括文件名称、文号、主要内容)。


针对理由2,股权转让给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的需出示:户口本或出生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其他部门(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双方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针对理由3,能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提供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的原件和复印件。


针对理由4,股权转让双方系夫妻关系的提交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离婚析产的需提交:离婚证以及加盖民政部门印章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人民法院调解书等能够证明股权分割的材料(离婚析产不能提供转让合同(协议)、结婚证的)的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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