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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商局举报热线(山东省举报热线电话)


(二)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


(三)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旧充新,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四)未依法取得许可或者假冒许可证证书或编号的;


(五)使用假冒伪劣原材料、零部件进行生产、加工、制作或者组装的;


(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原料生产食品添加剂的;


(七)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八)生产、销售过期、失效、变质的;


(九)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生产、销售的;


(十)篡改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有效期、失效日期或者保质期的;


(十一)伪造商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厂名、厂址的;


(十二)假冒认证标志、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名优标志、防伪标志、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保健食品专用标志、商品条码等标志标识,或者假冒合格证书、检验报吿等质量证明文件的;


(十三)商品质量不符合标识、说明书标明的质量状况的;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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