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度市场主体年报公示于2022年1月1日正式开始,公示时间为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市市场监管局提示全市13.3万户市场主体做好准备,尽早年报。
市场主体年度报告制度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强化信用监管、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全市存续的市场主体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都有年报义务,须在6月30日前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辽宁)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
此次年报中,市场监管部门把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生命财产安全密切相关的特种设备生产企业列为年报工作重点,推动实现100%年报目标,同时坚持“公示即监管”的工作理念,巩固成果,创新方法,确保市场主体年报率不低于上年度年报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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