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A公司和B公司共同与C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共同购买C公司的产品,后因合同履行发生纠纷。A公司和B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在诉讼中王某作为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时还持有B公司的授权委托书,申请以B公司的副总经理身份出庭,请问王某的代理人身份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要求呢?
首先,可以明确的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王某作为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参加诉讼,并非以诉讼代理人的身份,而是视为当事人参加诉讼。
本篇节选自最高院民一庭《民事审判实务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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