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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某地追缴资管出资人个税”看投资理财要不要征个人所得税?


2020年6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检查通知书显示,郭xx、陈xx、顾xx、郝xx、霍x等5人被税务稽查局追缴个人所得税

五人因于2015年度从广西绿银文化旅游投资管理中心出资认购的太平洋证券定向增发“天弘定增20号资产管理计划”中取得的所得,向广西绿银文化旅游投资管理中心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南宁青秀山风景区税务局)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投资理财需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一、存款

我国自1999年11月1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2007年8月15日起,将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适用税率由20%调减为5%。对于储户而言,存款利息税取消可能不会立刻体现在“账面”收益上。在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下调时,国家对储蓄存款的利息所得是按政策调整前和调整后分时段计算,并按不同的税率计征利息税。具体计征方法为:储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2007年8月15日至2008年10月8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2008年10月9日后(含10月9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注意是暂免)

二、国债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免交利息所得税。

三、保险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注意:是保险赔款,我们可以理解为身故金、医疗、意外、重疾等理赔款。但保险的分红并不免税:国税函发[1998]546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对保险公司按投保金额,以银行同期储蓄存款利率支付给在保期内未出险的人寿保险保户的利息(或以其他名义支付的类似收入),按"其他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利息的保险公司代扣代缴。对于保险生存金部分:对于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根据国税发[1999]58号文件规定:对于个人自己缴纳有关商业保险费(保费全部返还个人的保险除外)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不作为个人的应纳税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银行理财产品、信托、私募基金(契约型)

税务上无定论,但无论是银行理财产品、信托、私募基金,合同中一般均有明确规定,投资者从产品取得的收益所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人自行缴纳与申报,资产管理机构不进行代扣代缴。实际过程中一般很少有人向税务机关申报,但不代表明确免税。

五、公募基金

2002年8月下发的《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规定:

对个人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企业和银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存款利息收入免征后,存款不代扣)

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六、股权投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股权(票)、期货、基金、债券、外汇、贵重金属、资源开采权及其他投资品交易取得的所得,应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上文中的案例,南宁市税务局应当是认为上述5人所出资成立的广西绿银文化投资管理中心为合伙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要求,按照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纳税。大家不必解读为税务机关大范围对于理财产品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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