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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股权激励咨询公司哪家好(上海股权咨询公司有哪些)

证券代码:603236 证券简称:移远通信 公告编号:2022-01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移远通信”)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通知于2022年4月7日以口头方式临时发出,本次会议于2022年4月7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5人,实际出席会议的董事5人,会议由董事长钱鹏鹤先生主持。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董事会会议形成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确认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股票期权授权日为2022年4月7日,向符合条件的148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2,895,900.00份,行权价格为177.57元/股。


具体好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向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6)。


本议案已经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情况: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 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8日


证券代码:603236 证券简称:移远通信 公告编号:2022-015


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移远通信”)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22年4月7日以口头方式发出临时通知,2022年4月7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会议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辛健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监事会会议形成了如下决议:


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结合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结果,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为在公司或公司子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均为在获授股票期权时与公司签署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在职员工。


2、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本激励计划已经按照相关要求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拟获授股票期权的148名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中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5)法律法规哪家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148名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一致同意以2022年4月7日为股票期权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48名激励对象授予2,895,900.00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177.57元/股。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 备查文件

哪些

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4月8日


证券代码:603236 证券简称:移远通信 公告编号:2022-016


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上海示:


● 股票期权授权日:2022年4月7日


● 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148人


● 股票期权授予数量:2,895,900.00份


● 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177.57元/股


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22年4月7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以2022年4月7日为授权日,向符合条件的148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2,895,900.00份,行权价格为177.57元/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权益授予情况


(一)本次权益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公司于2022年3月1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于2022年3月18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公告编号:2022-007)以及《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2、2022年3月18日至2022年3月27日,公司通过张榜方式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在公司内部予以公示,公示期满后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公司于2022年3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公司于2022年4月6日召开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7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2-012)。同时,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4、公司于2022年4月7日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8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2-014)、《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2-015)。


(二)董事会关于本次授予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本激励计划中授予条件的规定,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哪些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哪家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公司董事会核查,公司董事会确认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股票期权授权日为2022年4月7日,向符合条件的148名激励对象授予股股权票期权2,89公司有5,900.00份,行权价格为177.57 元/股。


(三)权益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权日:2022年4月7日


2、授予数量:2,895,900.00份


3、授予人数:148人


4、行权价格:177.57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等待期和行权安排情况: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股票期权适用不同的等待期,均自授权完成咨询登记日起计。授权日咨询与首次可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如下表所示:


在上述约定期间因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的股票期权。在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在满足股票期权行权条件后,公司将为激励对象办理满足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行权事宜。


7、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


注:1、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中没有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好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中没有独立董事和监事。


2、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00%。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0%。


3、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公司监事会依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结合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结果,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三、权益授予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权日的公允激励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经测算,公司于2022年4月7日授予的2,895,900.00份股票期权需摊销的总费用为5,395.82 万元,具体成本摊销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


注:1、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最终影响以会计师所出的审计报告为准;


3、上表中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期权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刺激作用情况下,股票期权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本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阅,并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股权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咨询公司,其作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确定的授权日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4、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建立健全公司经营管理机制、建立和完善公司激励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及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增强公司管理团队的责任感、使命感,充分调动核心骨干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助于提升公司在行业内的竞争地位,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公司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公司有益的情形。


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权日为2022年4月7日,向148名激励对象共计授予股票期权2,895,900.00份,行权价格为177.57元/股。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锦咨询公司天城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已经获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和授予数量符合《管理办法》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符合《管理办法》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等事宜。


六、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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