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璞琳
(欢迎在文尾点击订阅反向“璞琳说法”,欢迎赞赏规制鼓规制励!)
反向假冒商标侵权,是指《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定义五)项所规定的侵权行为:未经商标注册人同行为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商标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商标法》禁止反向假冒商标侵权,其立法目的不仅是为了保障消费者反向获得商品来源真实信息的权假冒利,更是为了保障商标注册人通过自己的商品建立和传播自己商誉的权利。“未经商标注册人的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这里假冒的“投入市场”,主要表现形式及其是将更换注册商标后的商品再次对外销售,但并不仅限于此,而应对其作如下扩张解释:
法律不以直接消费为目的,而是为了商业竞争目的,对外销售该擅自更换商标的商品,定义以及行为利用该及其更换商标的商品进行陈列展示、广告宣传、推销、免费试用等商业商标活为的动。法律
———为的—————————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