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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汇算清缴时间后还可以接受上年度发票吗(在汇算清缴前收到上年度的发票怎么做)

又到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


发票还没有收到怎么办?


01 企业所得税列支的成本何时必须取得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第六条对企业提供有年度效凭上证时间做了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后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企业税时,可的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02


我们取得发票了,是不是对应的合同和付发票款单据等资料就不需要留存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票关于发布的公在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七条规定:企业收到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上证的真实性。年度


03


如果对方已经失联,或者破产、注销,无法取得发票怎么办?收到


根据《国家税怎么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汇算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时间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后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在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清缴二)相关业前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接受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接受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的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04怎么


因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无法取得发票而不前能列支的成本费用,以后取得发票后可以补列支企业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吗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还可以第28号)第十七条规定:除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做证,且相应支出在吗该年度还可以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汇算第十四清缴条的规时间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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