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来要写这个题目。
试了一下,写不动。
核定征收出现的问题,真是灾难深重。
想了想,保留这个题目,把我看到的问题列一下。
希望给同好以借鉴。
二、写作的起因
1、当然是最新发布的
《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
“一、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独资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2、看到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当然就想起企业所得税同一个问题的有趣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
“一、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若主营项目(业务)发生变化,应在当年汇算清缴时,按照变化后的主营项目(业务)重新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
3、为什么企业所得税规定的有趣?
(1)先规定,不得核定征收。
(2)接着规定,核定征收如何处理。
4、其实,个人所得税这个新规定,面临同样的两难选择。
三、为什么要用“灾难深重”这个词?
1、独资企业企业的个人所得税管理模式,基本模仿企业所得税。
因为企业所得税相对规定比较完善,我们就从企业所得税聊起。
2、《税收征管法》中没有“查账征收”这个概念。
“查账征收”大概来自于:废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国发[1986]48号):
“第二十条 税款征收方式,由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规的规定和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管理水平以及便于征收管理的原则,具体确定。主要方式有:查帐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以及代征、代扣、代缴。”
3、“核定征收”,根本找不到法律、法规的依据。
例如,现行《税收征管法》没有规定“核定征收”。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注意:
“核定其应纳税额”,不是核定征收。
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35条不能作为“核定征收”的法律依据。
4、“核定征收”大概出自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38号):
“第二条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新企业所得税法下,国税发[2008]30号文件又延续了这个概念。
5、说到国税发[2000]38号、国税发[2008]30号这两个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文件,又出现了一个现行《税收征管法》中不存在的概念:
“纳税鉴定”:
(1)《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38号):
“第六条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时间为当年的1至3月底。当年新办企业应在领取税务登记证后3个月内鉴定完毕。”
(2)《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在每年6月底前对上年度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重新鉴定。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前,纳税人可暂按上年度的核定征收方式预缴企业所得税;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后,按重新鉴定的结果进行调整。”
6、“纳税鉴定”又是废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国发[1986]48号)中的概念
“第三章 纳税鉴定”
“第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对纳税人的纳税鉴定申报进行审核,确定其适用的税种、税目、税率(单位税额)和纳税环节、计税依据、纳税期限、征收方式等,发给纳税鉴定书。”
四、分析
1、核定征收、查账征收、纳税鉴定,这是把废止的《税收征管条例》、现行《税收征管法》中的概念,混合杂糅在一起,创造出来的新概念。
2、概念的混乱,首先表现的就是说不清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的前后两条,最能说明这个概念模糊的后果。
这次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当然也有同样的问题。
3、概念混乱最严重的后果是,税务机关漠视了偷逃避税行为。
甚至,由税务机关出面核定征收,把严重的税收违法行为合法化。
不论是现行《税收征管法》第35条列举的行为,还是国税发[2000]38号、国税发[2008]30号列举的核定征收情况,
以及财税[2000]91号列举的独资合伙企业核定征收情况,
其实都是需要打击的偷逃避税行为。
4、对比企业所得税的两个核定征收文件
(1)国税发[2008]30号,它伴随着新《企业所得税法》(2008年实施)。
(2)国税发[2000]38号,它滞后于《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1994年实施)。
5、现实的征管基础、税务机关的素质与认知、税制改革的调整、法律与现实的差别,等等
造成今天这种情况的原因,可能非常复杂。
五、结论
确实写不动
六、建议
依法治国、依法治税,这个基本原则还是应该坚持,不能动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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