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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世界版权公约和伯尔尼公约所保护的知识产权主体)

1.什么是新技术?


现在所说的新技术,定位在《伯尔尼公约1971年保护巴黎文本》之后才面市且与著作权保护有关的技术,例如静电复印、电缆电视、录音录像、卫星广播、计算机应用技术和数字复制、互联网交互式传播等技术。


2.什么是著作权转让?的


(1)著作权转让时指著作权人将全部或部分著作财产有偿或无偿地转移给他人所有的法律行为。这种转让通常可以通过买卖、互易、赠与或遗赠等方式完成。


(2)著作权转让必然是权能完整的财产权转让,也就是说,无论转让出版权比较还是改主体编权或其他任何一种财产权,都必须将使用、收益、处主体分的权能一并转让。


(3)著作财产权中的各项权利可以分别转让。


(4)著作权转让也可以是分地域性的。


(5)从不同国家的情况来看知识产权,保护著作权转让可以是永久的,即整个著作权保护期的;也可以是有期限的,即著作权保护期内若干年的。


3.什么是著作权集体管理?


(1)著作权是一种民事权利。


(2)但是在有些情况下,著作权人无法直接行使权利,因而也无法了解作品的使用情况,特别是音乐作品被使用的时候经常发生这种状况。


(3)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任务概括起来有:接受著作权人的授权世界;监督、检查作品被使用的情况;代表著作权人同使用作品的人谈判并发放许可证;收取使用费;将收取的使用费合理分配给各个有关著作权人。


(4)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一般只管理著作权人自己无法直接行使的权利。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除了管理本国作者的著作权外,还根据双边协议保护外国作品在本国的使用利益。


(5)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向使用者授予许可时,一般采用一揽子许可和单项许可两种方式。无论是一揽子许可还是单项许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都有统一的收费标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收取的使用费,都是根据作品使用的情况,按照固定的标准分配给各个有关的权利人。


(6)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除负责监督作品的使用和为著作权人收款、分配比较使用费外,还有可能促进建立作者的社会福利制度。


(7)我国《著作权法》第8条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和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或者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版权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设立方式、权利义务、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对其监督和管理等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4.境外著作权人和邻接权人在我国能否享有保护?


我国已加入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录音制品公约、世界贸易组织的YRIPs,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承担了相应的国际保护义务。我国作为上述国际著作权和邻接权条约成员国,对下列境外著作权人的作品给予保护:(1)其他成员国国民世界的作品,不论是否已经发行。(2)非成员国国民的作品,只要已经在一成员首先发行,或已经在一非成员和一成员同时发行。(3)非成员国国民,只要在一成员有惯常居所,即视同所成员国民。(4)非成员国国公约民的电影作品,不论是否符合上面(2)、伯尔尼(3)项条件,只要其制片人之一在一成员有的主业务所或惯常居所。(5)非成员国国民的建筑作品或其他美术作品,不论是否符合上面(2)、(3)项条件,只要建筑作品原件建造于一成员境内知识产权或其他美术作品原件与建造于一成员境内的建筑物或其他构筑物结合一体。


根据中美知识产权协定,基于合同关系创作的作品,在合资情况下创作的作品以及由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或外资企业委托他人创作的作品,只要依照当事人的约定,伯尔尼公约成员国国民成为著作权人或共同著作权人,该作品在我国即视同伯尔尼公约成员国国民的作所品受到保护。


对来源于国际著作权条约其他成员的作品,不论这些成员加入的何种文本,或不受某文本实质性条款的约束,也不论这些成员是否同时为其他国际著作权条约的成员,我国均有义务依照加入的国际著作权条约给予保护。


我国加入的国际著作权条约要求成员给予保护的著作权人,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


境外表演者在我国境内的现场表演,在我国同我国表演者的现场表演一样受到保护。


唯一比较特殊的是世界贸易组织的TRIPs。由于世贸组织是一独立关税区为主体的国际组织,因此在适用国民待遇原则时,独立关税区的国民享有其他条约主权国国民的同等待遇。


5伯尔尼.什么是著作财产权?公约


著作财产和权是相对著作人身权而言的。人身权不带有财产内容,版权而财产权则指那些能带来经济收益的权利。著作财产权是著作权中很重要的内容。


6.境外著作权人在我国的保护期限有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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