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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三期金税补偿金个人所得税(深圳工资三万扣个人所得税)

通常我们会发现裁决书或判决书要求给付的工资或赔偿金等金钱给付义务,并没有强调是税前还是税后,因此也造成在执行过程中一些困惑。对于这个问题,我们认为不能一概而论,要根据金钱给付义务的性质等情况来具体分析。


1、如果是国家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对赔三期偿请求人取得的赔偿金不予征税。”因此,对当事人取得的国家赔偿金,法律规定不用缴纳任何税款,相应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上应当一律作为免税收入。


2、《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一款、三款和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工资、薪金、劳务报酬工资所得,都应当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缴纳个三万人所得税,即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员工所应尽的法定义务。《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第十一条也指出:“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以及相应的滞纳金或罚款。”即公司作为工资、奖金的支付者,其有义务代扣代缴员工应缴纳的个人所金税得税,如未代扣代缴,不仅要其自行承担税款,还得支付滞纳金或罚款。在追回的工资中,只有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可以从中扣除免交个税。另一方面,公司作为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人,应当按照判决向员工履行给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但其同时作为工资、奖金的支付方,同样也应当从工资、奖金中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款。即代扣代缴税款与执行法院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并不矛盾,公司代扣代缴的税款,属于其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工资、奖金的组成部分。


3、对于经济补偿金的纳税问题,无论是否经过仲裁,未超额不用纳税。根据《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除了规定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外,还规定了“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扣总局关于个人因个人所得税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另外,根据中国判决书网《高旭浩与斯科克公司劳动争议实施审查裁定》,深圳市税务局认为:个人不签订劳动合同就获得经济补偿。不在个人所得税范围之深圳内,也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4、相当多法院认为是否交纳各项税费不属于法院审查范围,当事人应按照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金额履行还款义务。因此,在执行生效民事判决书时,被执行人应按照判决书所确定的金额予以执行,而无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于涉及税款金税问题,并不属于执行程序调处事项。


(1)北京三万京铁金龙铁路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仇德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016)湘01执复33号】:法院认为,(2015)长中民四终字第0265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北京京铁金龙铁路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公司提出已履行法定税款扣缴义务,因此是否交纳各项税费不属于该案法律关系调整的范围,故该公司提出的仅支付税后金额无三期事实及法律依据,应承担逾期支付的违约金。


(2)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章绵青其个人所得税他执行2015执复议147案【(20深圳15)穗中法执复议字第147号】:法院认为,莎普爱思公司自行从补偿金生效判决确定的应付款项中扣除部分款项,用于代章绵青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并非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内容,也未征得章绵青的同意,不能视同履行生效判决的部分给工资付义务,公司应切实按生效判决确定的全部数额向章绵青履行给付义务。至于章绵青所得款项的纳税问题,应由税务部门管理计征,不属于该案执行补偿金程序调处事项。该公司主张已代扣代缴章绵青相关税费的,应另行与章绵青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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