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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借款用途备用金税务筹划(备用金借款用途怎么写)

自然人股东与其所投资的公司之间,难免会有一些资金往来。那么,其中会有哪些税务风险呢?我们分别进行解析。


一、股东从公司借钱


(一)个人所得税风险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并非不必缴税,而是另有缴税规定)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也有理解为“超过一年”,原理相同)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破解方法:年度终了(或者“超过一年”)前归还公司,次年年初(另一年)再重新借出


(二)抽逃出资风险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如果股东从公司借钱,又并非经营活动需要,可能被视为抽逃出资。


破解方法:公司日常费用报销,由股东所借款项冲抵;账上不能显示股东借款长期挂账未动


(三)增值税风险


“财税〔2016〕36号”文件所列视同销售服务是指“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股东从公司借钱,相当于公司无偿为股东提供了“贷款服务”,可能会被认为上述“视同销售”,而被计算缴纳增值税。


破解方法:


1、账务上通过“其他应收款——备用金”核算,费用报销通过此科目,以证明并非提供“贷款服务”,而只是经营活动所需


2、小规模纳税人控制总体销售额,以使视同销售计算后,仍符合免税条件。


二、股东借钱给公司


(一)长期挂账“其他应付款”


如果公司存在长期未付债务,可能被视为“不必归还”,而要求缴纳企业所得税。


破解方法:


1、及时归还;若有必要重新再借。


2、结转实收资本(若出资未完成)或者资本公积(若出资已经完成)


(二)股东是否视同提供“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文件所列视同销售服务是指“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自然人属于“(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如果自然人股东借钱给公司,则不属于上述“视同销售”情形,不用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是否涉及“纳税调整”,计算个人所得税


税法规定,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破解方法:新“个人所得税法”新增此条款,但目前实务中使用不多。若有必要,可尽量向税务机关说明“经营需要”、“正当理由”等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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