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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不良影响条款最新案件(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驳回复审案例)

编者按


商标是用以区别不同生产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但不是所有的可视性标志都可以作为商标使用。


各国商标法都有关于商标禁用标志的规定。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了八项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其中第八项为“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案例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含义较为广泛,内涵与外延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在理解上存在着不同的认识。


本期以“MLGB”案为切入点,通过检索最高人民法院判例,梳理关于如何认定“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裁判规则,以供大家讨论。


201产生7年11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维持商评委无易产生效宣告裁定,驳回原告上海俊客贸易有限公司诉讼请求。


2019年2月3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了原告上海俊客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诉,维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一审判决。


本案的主要焦点在于“MLGB”商标标志是否属于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因争议商标早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前已经被核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因此该案适用2001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有着同样的规定)


裁判规则


实务要点一:


如果有关标志的注册仅损害特定民事权益,由于商标法已经另行规定了救济方式和相应程序,不宜认定其属于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


案件:扬州市扬子江投资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卞峥嵘与卞峥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申请再审案行政裁定书(2015)知行字第127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最高院认为:


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是指我国人民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商标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人民法院在审查判断复审有关标志是否构成具案例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时,应当考虑该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是否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不良、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


如果有关标志的注册仅损害特定民事权益,由于商标法已经另行规商标法定了救济方式和相应程序,不宜认定其属于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因此,在判断商标是否构成“有其他不良影响”时,应当以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作为审查对象。有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当然也不得作为商标予以注册,这是对所有民事主体的要求,并不存在可以使用或者注册的例外。二审判决对“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解释并无不当。


实务要点二:


将使用商标易导致消费者误认误购认为是具有不良社会影响的理解,既与不良影响条款的规范对象和立法本义不符,亦不适当地扩大了该条款的适用范围。


案件:盖璞(国际商标)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行政裁决申诉行政判决书(2016)最高法行再7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最高院认为: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属于禁止商标注册的绝对事由,它是对标志本身能否作为商标注册的一种适格性评价。商标作为一种符号化的表达方式,其所传递和表达的信息不能有悖于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共秩序,否则即应禁止这种表达方式条款的传播。具体到本案而言,申请商案件标由中文文字“蓋璞内衣”构成,指定使用在第25类的“紧身内衣(服装);睡衣裤”等商品上,从申请商标标志本身的内容来看,不存在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可能性,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规范和禁止的对象。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部分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误购,从而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对此本院认为,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是对申请商标是否可能损及公不良共利益或善良风俗的道德评价,商标评审委员会将使用申请商标的结果易导致消费者误认误购作为具有不良社会影响的理解,既与不良影响条款的规范对象和立法本义不符,亦不适当地扩大了该条款的适用范围,本院对此予以纠正。


实务要点三:


申请注册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严重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的,可以认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具有其他不良影)响。


案件:北京嘉禾兴产润滑油有限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驳回异议复审行政纠纷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2016)最高法行申483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最高院认为: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其他不良影响,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


本案中,二审法院查明如下事实:引证商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就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为中文文字“斗山”,引证商标为中文文字“斗山”+英文文字“DOOSAN”,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中文部分完全相同;嘉禾兴产公司还在第4类润滑油等商品上大量注册了“HONDA本田”、“标致雪铁龙PSA”、“本田”、“爱丽舍”、“君威”、“FORTON”、“花冠”、“雪佛来”、“速腾”、“思域”、“锐志”、“伊兰特”、“广本ACCORD”等多件知名汽车品牌及旗下各种品牌的商标。二审法院根据上述事实,认定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严重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易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该认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嘉禾兴产公司关于被异议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驳回》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实务要点四:


1.商标在其他国家最新和地区获准注册,以及商品或服务内容通过相关行政部门审查的情况,与申请商标是否具有不良影响,并无必然联系。


2.商标审查原则为“个案审查”,文字商标未被认定为“不良影响”,亦不足以证明相对应的英文商标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案件:超级细胞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再审行政裁定书(2016)最高法行申1304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最高院认为: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审查判断有关标志或者构成要素是否构成“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时,应当考虑该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是否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条款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外文商标是否具有不良影响的判断,首先应考虑该外文商标所对应的中文含义能否为相关公众所普遍知晓,在此基础之上,再考察该已为公众广泛知晓的中文含义与指定使用的商品结合是否会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本案中,申请商标由英影响文“CLA商标法SHOFCLANS”构成,申请商标对应的中文译文为“部落冲突”或“宗族产生冲突”。由于其指定使用在第41类提供在线计算机游戏等服务上,易对中国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因此,不应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虽然被诉决定中将申请商标翻译为“宗教冲突”,翻译不当,但被诉决定关于申请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的结论正确。“CLASHOFC复审LANS”商标在其他国家和地区获准注册,以及该游戏的内容通过相关行政部门审查的情况,与申请商标是否具有不良影响,并无必然联系。商标审查原则为“个案审查”,文字商标“部落冲突”未被认定为“不良影响”,亦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CLASHOFCLANS”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实务要点最新五:


如果某标志具有宗教含义,不论相关公众是否能够普遍认知,标志是否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通常可以认为该标志的注册有害于宗教感情、宗教信仰或者民间信仰,具有不良影响。


案件:泰山石膏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万佳建材有限公司行政裁决一影响案再审行政判决书(2016)最高法行再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最高院认为: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案件判断有关标志是否构成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时,应当考虑该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是否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如果某标志具有宗教含义,不论相关公众是否能够普遍认知,标志是否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通常可以认为该标志的注册有害于宗教感情、宗教信仰或者民间信仰,具有不良影响。本案中,万佳公司提交的《泰安商标市志》《泰安地区志》《中国神怪大辞典》等书籍及中国道家协会网站等网站中记载:东岳泰山大帝为道教众神之一,又有“东岳大帝”、“泰山神”、“东岳仁圣天齐王”、“泰山府君”等称谓,是道教的山神、阴间的统治者,其不但被历代帝王封禅,同时在民间百姓和道教信众中长期受到供奉和膜拜,具有易极高的宗教地位。在有关“东岳大帝”或“易泰山神”的介绍中,均未提及“泰山大帝”。泰山石膏公司提交的《泰山文化谱新易产生篇》、《道教常识问答》等较少书籍以及新闻报道和论文中,提及了“泰山大帝”是道教神灵的称谓。本院认为,判断“泰山大帝”是否系道教神灵的称谓,是否具有宗教含义,不仅需考量本案当(事人所提交的相关证据,也需考量相关宗教机构人士的认知以及道教在中国民间信众广泛的历史渊源和社会现实。


……


万佳公司以及争议商标原申请注册人将“泰山大帝”作为商标加以注册和使用,可能对宗教信仰、宗教感情或者民间信仰造成伤害,从而造成不良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应予撤销。(图片来源网络)


来源:判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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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程 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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