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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负债的账务处理(预收账款调整为合同负债账务处理)



案情简介


原告张xx与被告王xx曾系亲戚关系。2007年12月,被告王xx与谭xx举办婚宴,后双方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育有一子。2008年3月27日,原告张xx向户名为谭xx的中国建设银行借记卡(卡号为4367423766841170651)汇款30 000元,此时该卡的实际持有人和使用人为被告王xx。2010年,被告王xx因涉黑被判刑16年,入狱后其给李倩出具了授权委托书一份,该委托书载明:“……希望你协助谭xx处理好我们家卖房子的事实,我相信xx,你作为我妹出面证实,其他人不得干预,至于张xx的钱等我回来处理”。后被告谭xx将王xx授权委托书中提到的房子变卖。2011年4月2日,原告张xx向被告谭xx追要该笔款项,双方为此发生争执,谭xx向奉节县公安局夔门派出所报案。原告张xx要求法院判决被告谭xx、王xx偿还借款30 000元,并自2010年11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被告谭xx辩称王xx和其之间从来没有夫妻之实,有过一年多的恋爱关系,但在恋爱期间我们没有共同财产,没有任何经济往来,他从2008年到2009年7月被抓之前一直在内蒙古,他与张xx之间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适用于我和王xx之间的共同生活,我没有任何责任承担他的债权债务。




争议焦点


王xx向张xx的借款是属于其个人借款,还是属于与谭xx在同居期间的共同债务?




法院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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